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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列宁时期民主的集中制可以概括为十一项基本内容。战争时期的极端集中制是特定历 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国内外战争刚刚结束,俄共十大与列宁即对和平时期民主的集中 制作了初步设计:考虑一种“新的政治政策”。
关 键 词:“民主的”集中制/极端集中制/新政治政策
原文出处:《科学社会主义》(京)2002年第03期
一、“民主的集中制”的内涵
俄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国家,党初建时还处于地下状态,党员虽然不多,但遍布幅员辽 阔的各地方与各民族,思想认识不一,分散的小组习气盛行。所以列宁提出:“必须成 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1]。列宁说:“在黑暗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 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游戏”[2] 。因此,他提出无产阶级政党需要在党内实行由铁的纪律来维护的集中制,这样才能成 为由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团结起来的先进的有觉悟的部队,才有可能取得革 命胜利。托洛茨基、罗莎·卢森堡都对上述思想提出了批评。
针对反对者的指责,列宁则认为:他所主张的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民主是对 集中性质的说明和规定,即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的集中制,这一来不仅与“官僚”的集 中制划清界线,同时与布朗基主义的集中制以及封建专制主义帝王的集中制区别开来。 更重要的是: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的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布尔什维克),对党的二 大、三大所通过的党章[3]作了重大修改与补充。《党的改组》决议中,第一条即“确 认民主(的)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 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 动应广泛公布并遵守严格地作工作报告的制度”[4]。而在1906年4月举行的四大(布尔 什维克与孟什维克统一)的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提交的《党组织的基础》的决议草 案中说:“(1)党内民主(的)集中制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2)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实 行民主(的)集中制固然有其困难,但是在一定限度内仍然是可以实行的”[5]。作如此 决议,极有分寸。在政治条件一旦允许时,必须遵守民主的集中制,但在党处于地下状 态时,就不得不在一定“限度”内实行。同时又建议大会承认:“(1)党组织的选举应 该自下而上的予以贯彻;(2)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 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由选举机关遴选等等。(3)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 秘密核心”。[6]而在布尔什维克代表告全党书中说:“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方面,在 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方面,在每个党组织的自制权方面,在承认党的一切 负责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必须汇报工作并且可以撤换等方面,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 。我们认为:切实遵守这些组织原则,诚恳和一贯地贯彻这些组织原则,就是保证党不 发生分裂……”[7]。列宁还说:“党组织应该是统一的,但是,在这些统一组织里, 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 批评和评论”。[8]
上面作了这么多的引证是为了说明所谓“民主(的)集中制”的内涵起码有以下八项内 容:
第一、党内必须实行广泛的定期的选举制度。为了避免选举流于形式,列宁还强调党 员有权利了解党的干部:“了解他们的全部活动,了解他们的个人特点,了解他们的优 点和缺点,了解他们的成功和失败”。第二、“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 和实际领导的全权”。[9]第三、保障少数,历史证明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少数理 应服从多数,但又必须保障少数的权利。尤其必须保障忠实的反对派。列宁说少数服从 多数,但“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反对派的权利”。[10]第四、每个党组织有一 定的自治权。用八大党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的话来说:“一切党组织对于地方性问题, 有自由决定之权利。”第五、党的一切负责人员,必须汇报工作,从下到上的负责人员 必须是可以随时罢免的。第六、公开性。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 “多一些光,要让党知道一切……”。[11]第七、党内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与评论必 不可少。党内辩论思想交锋是正常现象。是“保障进行思想斗争的权利”。[12]第八、 由党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专门委员会,检查中央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这项工作是列 宁时期历届党代表大会所不可少的任务。
由于党的领导人大都流亡国外,或在流放地,国内又处地下状态,加之布尔什维克与 孟什维克合少分多,且党员不多,1907年4月召开五大(联合),到1917年7月才召开六大 (布),相隔十年。其间人数不多的中央委员会也间或开一次。但六大以后情况不同了; 党变为合法政党,由地下党变为公开的党。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有可能规范化、制度 化。六大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除了再次肯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的) 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之外,还对民主(的)集中制的实施,作了另外一些具体规定, 重要的有:
第一、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党的最高机关是代表大会,定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除此而外,还可以视代表要求另行召开非常代表大会。中央不按时召开,要求召开 的各组织有权成立组委会,行使召开职权。第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两个月 召开一次”制。第三、中央委员由党代表大会每年选举一次制。[13]
此三项,再加上上面的八项,可谓列宁时期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的十一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