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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议罪罚款制度:官员交“议罪银”可免罪
2015年12月25日 16:12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罚俸制度开始施行时,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

关键词:官员;议罪;罚款;制度;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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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俸制度开始施行时,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

 

和珅像

 

  清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议罪罚款”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笔“议罪银”便可免罪。 《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明载:

  “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侯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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