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越权,将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符合立法目的。
关键词: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执法;困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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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
国务院《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提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逐项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2015年3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如何约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光明日报为此专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进。
记者:什么是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
任进: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据法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
记者:为什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任进:现代公共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的迅速扩张,行政权扩张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广泛使用,其存在是有社会基础的。行政许可作为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难以预知行政许可时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行使一定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过程,涉及事实判断、适用法律和作出决定等,即使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规定,但行政主体及执法者在事实判断、适用法律和作出决定时,还要根据许可申请的相关事实、理由、对经济社会影响,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考量并作出决定,这使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