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舞蹈艺术体系的中观层面建设

2022-05-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在李心峰教授“艺术体系”的研究框架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基本种类”,舞蹈与美术、音乐、诗歌、电影等16种艺术门类都被列入基本种类。如果说基本种类是“分”,艺术是“总”,在总和分之间还嵌入了一个范畴,即“四大类别”,包括造型艺术、演出艺术(在场实演艺术)、语言艺术和现代映像艺术。我们会发现这个体系呈现出一个鲜明的结构性:基本种类、四大类别、艺术,形成了微观、中观、宏观三个结构层次。 

  在体系建构中,艺术体系的中观层面如何设定非常重要。针对基本种类进行区分,可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类,其理性建构的“内核”,一如《艺术类型学》中提出的发生学的亲缘关系及家族相似性原理,其背后涉及严肃的分类原则与标准问题,包括隐含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而非单一地依据媒介特性、感知系统、社会文化功能,或时间空间等等做选项。 

  中观层面的提出,某种程度上势必促使我们从“表演艺术”层级的同一性视角来思考舞蹈,更是对现有的舞蹈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一次直接检视,三大体系之外更涉及行业组织、管理机制的分类逻辑等方面。舞蹈、音乐、戏剧、戏曲、杂技作为演出艺术(在场实演艺术),最鲜明的共通性体现为人的表演特性。海德格尔关于艺术的存在方式,排在第一位的“质料”存在,成为演出艺术最为凸显的共性特征——即“人”是核心介质(基本载体),是构成形式的主体,更是表现的手段,其中舞蹈艺术尤为典型。这就涉及三个重要的学理支撑:训练学、表演学、创作学,这些是列入体系、列入演出艺术类型的基本构件、充要条件。换言之,在“体系”框架内围绕舞蹈艺术的训练、表演、创作的知识系统是基础的三要素,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是否能独立为一个学科层级,甚至独立为“演出类别”中基本种类的“准入”门槛。 

  就当下中国舞蹈艺术的基本面而言,面临着表演学、创作学知识系统完善的紧迫任务。表演学和创作学作为表演艺术的双核心,其背后的艺术家体系和作品体系直接成为舞蹈艺术体系的表征。 

  如果按照中观层面内部的对等性、均衡性、整体性的要求,舞蹈艺术还需要重视表演学与创作学的学理建设问题。例如,同比音乐乐理(基本法)、作曲理论、戏剧理论、戏剧的三大表演体系、戏曲的流派,是否存在表演理论与创作理论的短板?创作理论不是泛泛而谈的编创法,而是舞蹈创作体系化的技术理论。 

  无论是舞蹈学科体系建设,还是舞蹈艺术体系建设,亟需通过“剧目”着手表演学与创作学理论的系统建构。剧目并非作品清单(我们有数量可观的舞蹈剧目),而是要完善表演学意义上的剧目建设和创作学意义上的剧目建设。强化剧目建设的思路,一方面要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公允的经典作品可供合并同类项,提取表演学意义上的审美特征;另一方面,要发现经典剧目中潜隐的创作技术理论——即身体表达法,身体如何对应形式,产生意味、情感、形象,从而对应大千世界。这个身体的表达法有个天然属性:舞蹈媒介的审美规定性,同时还要兼容文化偏性和主体偏性。通过剧目建设完成表演学、创作学的基本理论建构,对个体经验进行抽象化、学理化的系统梳理,实现从认识论进而上升到本体论的研究,终究是学科思维下现代艺术一道迈不过去的门槛。 

  按照唯物辩证法世界“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的原理,任何艺术体系,都处于动态的自我更迭、自我确立、自我完型的过程当中。面对艺术门类间高度交叉、渗透、融合的趋势,强化“基本法”舞理的建构意识,保有形式的纯粹和审美的高度自律,才是一门艺术安身立命的根本,或许可以看成是现代艺术体系对舞蹈艺术的重要期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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