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有关表达自由以及媒介责任的论述中,一直存在所谓“观念市场” ( marketplace of ideas )的类比,它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自由市场概念,将观念市场理解为人类通过一定媒介实现观念集中交换的场所,强调只有通过“广泛而充分的思想竞争” 。
关键词:观念;互联网;自由;真理;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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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念市场”的由来及其争论
在有关表达自由以及媒介责任的论述中,一直存在所谓“观念市场”( marketplace of ideas )的类比,它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自由市场概念,将观念市场理解为人类通过一定媒介实现观念集中交换的场所,强调只有通过“广泛而充分的思想竞争”,人们才能发现真理或者做出科学的决策。与经济学中的自由市场一样,在观念市场中,不可计数的真理和谎言相互竞争,人们期待通过广泛的竞争、辩论后,前者终会战胜后者。
“观念市场”,或者说“思想市场”、“观点市场”,并不是一个新近提出的概念。这个观念有着自己的“观念史”,甚至被称为言论自由中之“显学”。 ( 林子仪 ,1991 ) 它本身是一个比喻,来源于 1919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发表的一份判决异议意见书,其中说到:“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换( free trade in ideas )才能更好地得到人们渴望的最大的善——真理最好的检验标准是思想的力量在市场竞争( the competition of the market )中获得承认的程度。” ( 转引自 王四新 ,2008a ) 这段论述如此有力地将言论自由的目的予以概念化,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阐述,而且塑造了学界乃至大众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霍姆斯的论述被无数次引用,以至于人们都忘记了,“观念市场”的说法其实出自布伦南大法官之口。
在 1965 年的“拉蒙特诉邮政署长案”中,布伦南就美国邮政署限制收件人接收外国寄来的政治宣传品的法规写道:“如果有意愿的收件人没有接收与考虑的自由,那么观念的传播就无法完成。只有卖家而没有买家,这将是一个贫瘠的观念市场。” 1 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强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一个不受限制的市场,在那里,不同的观点可以相互较量。例如,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由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掷地有声地写道:美国拥有“一个深刻的国家承诺的原则,对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强而有力的和完全开放的”( 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open )。 2
这段话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布伦南所选择的大胆的、非同寻常的形容词。它们表明了最高法院在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时的勇气与热情。然而,大法官们却几乎没有做任何努力对“观念市场”进行推断,或阐述他们为什么相信这一市场会运转良好。毫无疑问,他们似乎已然接受了这个比喻的有效性,因为他们相信,该比喻所基于的前提是合理的。
这个前提就是:其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其二,如果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宽容,那么,通过公开而透明的讨论可以达至真理。这样的认识其实可以一直追溯到苏格拉底。所谓苏格拉底反诘法,就是一种持不同看法的个人之间探索问题和辩论的方法,通过持续不断的反诘和回答,刺激批判性思维,从而照亮真理 ( Benson,2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