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前,新媒体的崛起增强了公民表达能力,公民的宪法权利有了充分行使的可能性。公民开始借助媒体的力量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利,增强话语权。
关键词:公民;互联网;话语权;公民权利;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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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媒体的崛起增强了公民表达能力,公民的宪法权利有了充分行使的可能性。公民开始借助媒体的力量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利,增强话语权。这种新的公民权利斗争的焦点开始从资格的获取走向对能力的保障。
网络事件中的公民权利斗争:从权势转换到权力转移
过去,公民影响公共政策的途径主要通过体制内渠道,利用自上而下的咨询、征求意见或者自下而上的代表反映等形式,较高的门槛和间接的表达阻碍了民意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表达手段日益丰富,网络开辟了新的公共空间,具备了更多现实行动的可能。在网络维权事件中,公民往往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在论坛、微博中爆料、申诉、主张,吸引大量网民关注,初步形成议题,此为第一阶段——在短时间内迅速引起关注,积聚民意。在网络筛选机制和放大作用下,媒体联动、跨界支援——此为第二阶段特征,至此形成了从权利到话语权的转换,笔者概括为权势转换。在第三阶段政府成为事件中的主要角色之一,政府需要回应民众、媒体的诉求,笔者概括为权力转移。政府的应对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调查真相,提出解决方案;其次,对公众和媒体所深度关切的问题进行调研,启动改革,针对具体措施征求意见,实施改革。
在三个阶段中,存在个体(当事人)、媒体和政府三方,在不同的阶段,三方均因不同的身份、立场而遵循不同的行动逻辑。在事件的发生阶段,个体以小博大,争取时间和赢得关注。媒体自身所遵循的媒体逻辑要求将个体事件新闻化、标本化,需要有一个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媒体推动事件得以完整地呈现,丰富了原先仅有事件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媒体援引专家、学者、利益相关者、公众的观点,形成交锋,使其成为公共事件。作为第三方力量的政府在第二阶段开始介入,第三阶段成为主导。政府一方面进行舆论引导,一方面推出具体解决方案,实施改革。
权利增值: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行动逻辑
权利增值是公民基于法定权利,利用新媒体进行的自我赋权行为。这种赋权行为具有工具性、流动性、伸缩性、发展性、双向性和结构性等特征,这种增值现象在公民参与、表达与集体行动中表现明显。
权利增值的赋权对象是公民,增值的目标是权利,因权利得以增值而带来话语权和权利的提升与再分配。权利增值让公民获得了表达与行动自由的能力和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公民在公共话题和公共领域中获得了话语权,这种话语权由网络虚拟空间逐步影响社会舆论,进而对国家政策与政治结构产生作用。通过一系列的表达行动和官民博弈,公民诉求逐步纳入国家政治与法律范畴,新的权利诉求被国家法律所认可,既有的法律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开始扩张。这种权利增值要求国家对公民充分行使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在表达自由方面,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媒介接近权被纳入到宪法保护中。然而,这种权利的增值并非被动的接受或自然取得,而是由于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
这种基于权利增值的行动逻辑与现代政府的运作息息相关。公民进行的权利斗争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种权利具有正当性和优先性。宪法权利以条款的形式规定,在立宪原意和法解释中不断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迸发出活力。
在宪政主义和代议制民主的思潮下,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宪法授权和公民投票,这不同于诉诸“历史合法性”。在政绩压力和民意倒逼中,唯有建设可持续的“参与合法性”,才能在充分容纳和汇聚民意的基础上汲取新的合法性资源。政府与公民的博弈在互动中逐步走向制度建设,在合作与协商中引向良性互动的轨道。
后权利时代:从权利走向能力
追溯人类权利的抗争史,人类走过了自然权利时代、法律权利时代,现在开始走向后权利时代。从传统上争取权利的法律认可(权利法权化)转向对法定权利的主体实践(法权权利化)。
后权利时代公民权利斗争的焦点已经从资格的获取转为能力的提升。权利是人们从事某种事物的资格。这种资格表现在公民为某事或不为某事的自由。近代以来,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超越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但是宪法权威并不意味着自宪法公布之日就确立了。人们为权利的斗争并没有结束,权利经行使方能生效。个体与国家的博弈中既需要权利赋予,也需要权利实践。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言论空间进一步扩张,维权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多样、高效,人们对自由的渴望开始从被动的消极自由转为积极自由。
自由是权利的归宿。互联网的兴起,一方面,让信息流动更加便利;另一方面,数字鸿沟、操控民意、垄断信息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如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师曾志教授认为公共传播指向的是任何组织在处理和化解危机中所应有的一种思维行为模式,这种模式强调的是以组织所面向的现实的、潜在的公众为考虑问题的思路和出发点,在与这些公众利益的博弈过程中达到组织利益的最大化。①公民面临政府和市场对权利的双重侵害。政府需要利用公共资源应对“市场失灵”,通过政策和资助等手段提升弱势群体的声音,让被压制的诉求得以表达。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虽然带来了权利红利,让抽象的权利有了行使的可能性,然而权利增值并非如自然权利一样,生来就有且平等享有,而是需要主动去取得,是对能力的更高要求。
【本文为郑州大学“新媒体公共传播”学科方向招标课题“新媒体环境下公民文化的教育和引导研究”(项目编号:XMTGGCBYJS32)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师曾志:《公共传播视野下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媒体的角色——以汶川地震灾后救援重建为例》[J],《传奇·传记文学选刊》,2009年第1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