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年3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公开表示,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有望在本届人大内提交审议。
关键词:立法;授权;核心问题;权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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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公开表示,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有望在本届人大内提交审议。由此,新闻立法问题再次引发热议。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立法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在最近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已经实施。当此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新闻立法中的核心问题——授权与限权进行探讨,以明确未来新闻法中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归属。
授权:授予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
新闻立法的第一步就是授权。新闻法不仅要为公权力授权,还要给社会公众授权。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程燎原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在一种社会组织结构中,通过立法的形式,以保障人的自由或人权为根本依归,确定权力的合理定位、自由的合理界限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关系。①在授权层面,划定政府权力和明确公民权利几乎同样重要。
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在于授予政府权力。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定构成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依据,没有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授权,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就是非法的。②新闻立法也不例外。毋庸置疑,尽管当前新闻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管理媒体、规制媒体市场,但是媒体管理部门的权限、权力行使方式等必须得到授权,我们需要在新闻立法中明确媒体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即由谁管、管什么和管多少的问题。其中,对公权力的这种授权要用罗列的方式界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防止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立法而“立权”。
在公民层面,目前我国最大的问题是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公民的授权性规定太少,未来的新闻立法应该弥补这种缺陷。考虑到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这一情况,在立法时首先就应该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公民的知情权、传播权和发布权等各项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这是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所明文规定的,要尽快落实。
同时,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宪法、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未来的新闻法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被视为允许,公权力就不应该干预和处罚。对公民行使表达权对官员和政府进行批评和质疑的行为,就不能随意予以处罚。这是常识,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③
限权:限制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
依法治国的基本原理就是约束公权,保障私权的合理行使,这也是新闻法的主要功能。一方面,它要限制权力滥用,防止权力侵犯权利;另一方面,它也要限制权利滥用,防止权利侵犯权利。
首先,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限制权力。这就是说,只有让法律约束权力,才能让权力不再“任性”。法学者龚祥瑞指出: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④与其他法律一样,新闻法的首要功能就是限制公权力。因为限制公权力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只有约束公权力,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法学家梁治平说过:“只有当所有的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支配,法律乃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时候,自由才可能存在。否则,自由就是暴君的专利。”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