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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媒体可以为依宪治国做些什么?
2015年02月05日 11:15 来源:《新闻记者》2015年第1期 作者:魏永征 字号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并且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宪法日。

关键词:治国;宪法;违宪;公共权力;法律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魏永征,系著名新闻法学者,《新闻记者》特聘顾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并且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宪法日。我们刚刚过了第一个宪法日,首都和全国各地举办了许多学习和宣传宪法的活动,媒体也发表了若干有关的报道和评论,这对于全民进一步领会和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监督和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无疑很有意义。

  杀人、遗弃、煽动是“违宪”吗?

  但是,我们也发现有些媒体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宪法和宪法制度作了不准确的解读。

  有媒体报道了有家学校在讲述宪法时提出“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卖火柴小女孩被冻死有没有违反宪法”,把这两个故事作为普及宪法的“生动形象的案例”,意思是说,不经过法律程序擅自打死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是违反宪法的,而小女孩在寒夜冻死,她的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是违反宪法的。

  还有家媒体,则发表评论说一些企业用工存在健康、年龄、性别歧视等,涉嫌违宪。文章更举出一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为例,说此案的犯罪人撰写的文字,与我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言下之意,此人是因为撰写、传播了与宪法相抵触的文字而判罪入狱的。

  这些说法,都是把通常的违法犯罪与违反宪法混为一谈了。

  违宪和违法不应画等号

  我们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根本性质,就在于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是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和来源的母法。宪法作为一个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总章程”,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治国执政,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委托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来治国执政。公共权力机构依据什么来治国执政呢?就是宪法。宪法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就是划定国家政权行使公共权力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界限。人民群众法无禁止皆可行,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公共权力通过制定各种法律等强制性规范来治理国家,这就是依法治国。而制定法律的权限和内容的依据则来自宪法,这就是依宪治国。法律衡量公民、法人和公共权力机构各种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宪法则衡量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法律等各种规范(称为“抽象行为”)的合宪性。所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行为主体只能是经宪法授权可以制定各种强制性规范的公共权力机构,而不可能是人民群众。所谓违宪行为,也只能发生在公共权力机构(在有的国家还包括某些公共组织),普通公民、法人不可能实施违宪行为,不可能成为违宪行为的主体。这是宪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

  有人会问:不是说,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吗?难道民众中间不会发生违反宪法的行为吗?

  不错,宪法对国家的各项制度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民众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违反宪法原则的行为;但是国家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各种具体法律,所以这类行为就违反了某个法律某项法条,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就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制裁。好比宪法规定了保障人权,人权的第一项就是生存权,但是杀人要受到法律制裁不是根据宪法,而是根据刑法。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据此制定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来加以落实,父母遗弃子女要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是根据宪法,而是根据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那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之所以构成犯罪,并不是撰写、发表了“严重抵触”宪法的文字,而是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查看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是以我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他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以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书里根本没有一处提到宪法,哪里来的“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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