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文体视野
北京日报:绿茵场并非法外之地
2016年05月12日 15:3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涛 字号

内容摘要:如此肆无忌惮地打人,如果没有视频、照片为证,可能很多人都难以想象是发生在绿茵场上,发生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代表国内男子足球最高水平的淘汰制足球比赛中。多年以来,在绿茵场上,发生在球员与球员之间、球员与裁判之间、球员与球迷之间的肢体冲突等违规违纪行为,往往以中国足协行业处罚来处理,公安机关轻易不介入。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违规的自然人和组织的处罚无非是罚款、停赛、取消比赛资格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斗殴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处罚;罚款;拘留;中国足协;违纪行为;球员;绿茵场;中国足球协会;队员;五百元

作者简介:

  “他们突然扑了上来,上来就开始打我们的队员。所有苏宁队员都没有还手,开始往休息室逃。这个过程中,谢鹏飞似乎是被人先打倒了,之后就被人围着踢,张晓彬也被几个人追着打。”

  这是在武汉比赛现场的江苏媒体同行对现场的描述。

  如此肆无忌惮地打人,如果没有视频、照片为证,可能很多人都难以想象是发生在绿茵场上,发生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代表国内男子足球最高水平的淘汰制足球比赛中。

  事发后,中国足协已经表态,将在认真调查后,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在此,笔者认为,除了中国足协依照行规来处理,法律不应该缺位。

  多年以来,在绿茵场上,发生在球员与球员之间、球员与裁判之间、球员与球迷之间的肢体冲突等违规违纪行为,往往以中国足协行业处罚来处理,公安机关轻易不介入。而对这些违规违纪行为的行业处罚是什么呢?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违规的自然人和组织的处罚无非是罚款、停赛、取消比赛资格等等。相比一些球场暴力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这样的行业处罚未免显得太“轻描淡写”了。

  而球员在球场上的某些行为,如果是发生在其他场所,是足够受到法律制裁的。换句话说,足够被拘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斗殴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显然,足球场上的暴力行为,完全适用于治安处罚法。

  没有一个良好的足球环境,何谈中国足球的腾飞?那些在球场上的暴力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最能体现公平竞争的绿茵场,并不是法外之地。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赵萌)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