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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签收应明确先验后签
2014年10月24日 15:57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肖丹 字号

内容摘要:针对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消费者协会昨日提出修改意见,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一定完好,为此建议在条例里明确“先验后签”。

关键词:快递;消协建议;航班;外包装;快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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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消协建议——

  晨报讯(记者肖丹)针对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消费者协会昨日提出修改意见,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一定完好,为此建议在条例里明确“先验后签”。

  在快件签收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物品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其中“物品完好”是验收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一定完好,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因为里面物品也有可能存在破损、毁坏、被偷换等情况。中消协建议在条例里明确“先验后签”。否则,对收件人很不公平。

  中消协建议,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件丢失、损毁、短少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未保价快递件延误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快递件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快递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在格式条款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新《消法》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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