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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2014年11月14日 09:59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与活动,促进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关键词:法学;全国性;社会团体;社团;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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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2011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与活动,促进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本规则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活动。

  第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学贯中西,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联系实际,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四)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

  (五)组织开展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法学的对外影响;

  (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八)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全国性法学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国性法学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全国性法学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管理全国性法学社团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四)承担全国性法学社团组织建设与学术活动的信息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结构等进行评估;

  (六)负责全国性法学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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