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2月19日,市伦理学会、上海社科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道德建设”学术研讨会。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公民道德建设;价值观;伦理学;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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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伦理学会、上海社科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联合举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道德建设”学术研讨会
12月19日,市伦理学会、上海社科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道德建设”学术研讨会。来自上海社科院、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体育学院等2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市伦理学会会长陆晓禾研究员主持。陆晓禾会长表示,自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发以来已有13年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新动力,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角度深入探讨。
赵修义教授认为,在讨论如何使人们遵守规则之前,首先要问“规则是否合理”。对于规则的践行,需要探讨规则意识的三个方面,第一是关于规则的知识,即了解规则;第二是具有遵守规则的愿望或习惯;第三是培育遵守规则的能力。在当下的中国社会,遵守规则面临特殊困难,原因主要是中国现代进程迅速使得许多人无法适应;中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分殊”的规则,与现代社会要求的普遍规则往往相悖;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规则的不完善,各行各业的潜规则盛行。十八大以来对规则的严格执行为解决这些问题指明了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让人们认识到尊崇规则的重要性。
陆晓禾会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的衍变,并提出自己对于核心价值观与公民道德建设新规范关系的看法。2001年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完全的道德建设规范文件,它既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体系,也规定了道德建设的规范体系。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共同纲领》、1954年的宪法以及文革后的两部宪法相比较,国家的法定道德建设权限和责任明显增大。与2001年的《纲要》相比较,十八大报告更为清晰和概括,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规范体系方面,增加了“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等方面。十八大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做了新的概括,提供给我们两个重要启示:一是把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起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重视和加强道德建设;二是对道德建设作进一步的概括提练,用简洁明晰的语言,把道德建设作为四个道德领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基本道德规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和四个良好风尚(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 促和谐)构成的规范体系来把握和推进。可以以核心价值观中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以四个道德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四个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求为主要内容,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方针。
余玉花教授认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了与2001年提出的公民道德规范的一致性,特别是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民层次的价值要求基本上延续了2001年公民道德规范的内容。核心价值观要起到最大公约数的作用,其提出的要求就不应当是高不可攀的。从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入手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践行公民层面的核心价值观着重于信念的培育,而公民道德规范虽然也属于意识领域,却着重于行为的指导,更具有实践性的意义。从公民的道德行为到道德习惯,进而内化成信念,符合价值观培育的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