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依法治国在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以来,中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围绕中国在法治轨道上的改革以及《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贡献,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意大利中国法研究所所长伊万(Ivan Cardillo)。
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从公元前21世纪产生的奴隶制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再到汉唐时期形成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传承与发展,古代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命运,一些仁人志士变法图强,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均以失败告终。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经过革命、建设、改革,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过渡时期法制”到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后,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伊万注意到,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国法学界就以何种方式治理国家,围绕“法治”与“人治”经历过几次大讨论。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第一次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正式提出。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政治文明建设的范畴。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伊万看来,201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法治概念发展的转折点,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此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并且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了新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上述要求可以解读为“法治小康”。此外,十八大报告还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最初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再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这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引领。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伊万认为,“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建设”,体现了更宏大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法治”一词作为定语被置于“中国”之前,这并非指法治的中国版本,而是体现了一种本土的、内生的法治。中国的改革没有被束缚在“迈向”或“远离”西方法治的轨道上,而是要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方向。
20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24年,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凸显了法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伊万对记者表示,《决定》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就进一步深化法治轨道上的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这具有重大意义。《决定》涵盖了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立法方面的“深化立法领域改革”、行政层面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争议解决的“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以人民为中心的“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以及可能影响国际法律秩序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这些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经验的独特性与多样性
在西方,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也孕育了独特的法治思想。自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起,西方就开始重视法治、尊重法律权威。以系统的法典编纂和明确的法律原则为特征的古罗马法律体系,为后世的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参考。中世纪时期,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同时两者不断互动,进一步丰富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内涵。到了近代,启蒙运动的兴起使法治思想的传播更为广泛,发展更加深入。
伊万表示,在19世纪和20世纪,欧洲法学家都试图对法治进行定义,如阿尔伯特·维恩·戴雪(Albert Venn Dicey)的法治概念强调法律的至上性、适用平等性;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认为法治不是所有公民的自然权利,而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于治理已被社会纽带联结的社区;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为了建立以和平为目标的国际法律秩序,提出了国际法治理论,即通过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院和确立个人违反国际法的责任来构建世界和平。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走上了不同的法治道路,施行不同的法条,这些都源于它们多样的文化传统和人文态度。二战以后,这些国家逐渐加强交流,就法治的核心达成了一致。尤其在欧洲,法治的实施让不同国家都可以解释一些相关核心元素,但每个国家的历史依旧会影响对这些根本价值观的理解。
伊万认为,中国的法治道路对西方学者的吸引力在于,中国一直尝试基于其独特的民主经验、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创造一个独特的法治模式。“我希望国际学界可以维护各国法治经验的多样性和独特性,避免简化这些经验或将其视为某些单一的标准,而是利用这种多样性启发对像法治这类复杂价值观的思考。”伊万如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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