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伦理是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议题,关系着科学研究从价值取向到实践操作的方方面面;它本身与学术研究息息相关,也是学术研究的对象。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变化,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应与时俱进,展现新作为。近年来,参与式研究和“南北合作”等主题受到学者普遍关注,就这些热点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外国学者。
参与式研究要求研究伦理转向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教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妮可·布朗(Nicole Brown)近期在《持续变化的社会科学格局中的研究伦理》一文中表示,研究伦理问题应当被置于学术界和学术研究方法双重发展的背景下看待。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社会科学界见证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些变化既与研究的自然演进有关,也与创新需求有关,从而对更广泛的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影响。在对创造力的追求下,研究人员不断调适现有的方法路径,在开拓创新的同时重新塑造现有边界和关于伦理的考虑事项。社会科学研究伦理经历了语言与叙事转向、参与转向、反身性转向、创造性转向、感官与具身转向。
同时,有关平等和多样性问题的社会反思也影响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比如,在医学领域,越来越重视让患者加入相关研究和对治疗与护理的规划。更趋参与式、平等主义的研究方式突出角色和责任的分散,随着这种转变,有更多的团体、机构乃至本地社群开始积极组织、发起或委托研究,制定自己的研究议程,尤其是在评价性研究和探索性研究中寻找“什么是对我们有效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不仅是纯粹的研究者,还是其研究背景下的倡导者、活动家和实践者;研究本身也不仅是收集知识的过程,还是研究人员与研究参与者合作以共同构建知识的过程。这种语境下开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处理伦理问题方面有更强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静态、快照式的伦理审查申请表格和动态的对话协商过程很难保持一致,其结果往往是一种折中的妥协。
针对参与式研究中伦理审查批准程序难以一次性完成的难题,布朗建议,首先,审批程序可以增加“原则上批准”环节,当研究项目的细节尚未完全明确时,研究人员可先申请“原则上批准”,获得所需的保障,以便与研究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联通,探索研究场地的背景、环境和特征,再制定完整的研究计划。这一调整能让申请人更好地遵守流程,做出合乎伦理的行为。其次,设立专门的伦理审查职位,负责审议和通过伦理申请。以英国为例,布朗称,学术机构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伦理审查工作分配特定的工作时间或酬劳,而是由学术机构人员志愿选择参加,导致审查者可能不是研究项目专业方向的专家,参与式研究项目的伦理申请可能会被这些“非专业者”推翻。因此,需要建立由评审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以期能够根据专家自身专长来为其分配审查项目。相应地,学术机构可以加强彼此间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交流合作,人员不限于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参与伦理审查工作,还可以外部专家身份在其他机构发挥作用。
南非西北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莱斯利·伍德(Lesley Wood)等学者同样注意到审查者知识技能储备缺口的问题,不过,他们关注的不是专业性上的不足,而是对新兴研究范式的不了解。伍德等人发现,审查者较难理解基于社群的研究中的伦理行为,部分原因是它在理念和方法上与传统主流范式有所不同,不在必须参加的研究伦理培训内容之内。这使得研究人员更容易遇挫,在退回与重新申请中,伦理审查过程往往被拉长。作为解决方案,他们主张在高校的义务性伦理培训中加入基于社群的研究伦理。
“南北合作”带来的伦理挑战
近年来,跨国合作研究项目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更广泛而深刻的伦理挑战。一些研究人员致力于识别现有的伦理指南在跨国合作方面的遗漏和盲区,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学术领域的“南北合作”是一个热点问题。
伦理指南如能更切题、更有针对性,或许会产生更好的效果。美国世哲出版社旗下《研究伦理》期刊主编凯特·查特菲尔德(Kate Chatfield)等学者表示,虽然新冠疫情使国际研究合作的必要性和潜在利益成为受关注的焦点,但人们早就认识到以合作应对全球挑战的必要性,这种需求在特殊领域格外明显。例如,在卫生研究领域,合作被视为缩小全球健康差距、推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研究能力发展的关键。由于高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间的研究合作背景存在不平等,可能导致合作伙伴间的权力失衡。
查特菲尔德等人指出,国际研究项目应当有助于减少而非加剧不平等,并总结出了采取行动促进当地社区参与研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知情同意环节进行双重伦理审查等一系列经验。一方面,要发现哪些因素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研究伙伴关系,包括加强研究项目所属机构和社群间现有的协作纽带、加大人员能力建设力度、展现符合当地社群利益的明确的合作意愿和协同努力、建立正式的投诉和反馈机制等;另一方面,要识别哪些因素会构成阻碍,注意不同国家劳动就业、数据保护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区别和道德规范、文化方面的差异,就此制定应对潜在困境的策略,遇到难以预知的问题时启动由各相关方合作制定的风险管理程序。
德国哥廷根大学发展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员伦纳特·卡普兰(Lennart Kaplan)对记者表示,尽管尝试解决国际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是一项值得称赞的事业,但它也可能导致大量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研究人员来到陌生环境从事具有高度挑战性的工作。考虑到研究对象往往属于弱势群体,而且一些研究的所在地正遭受贫困和政治不稳定的困扰,无论研究对象还是研究人员都面临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识别盲点问题、提高认识水平、获得充分的培训和拥有符合具体情形的指导准则就显得至关重要。卡普兰和其他学者近期发表了一项题为《保护“田野中”的研究人员:伦理指南中的盲点》的研究成果。该研究指出,“避免造成伤害”的原则所涉人群不仅限于研究参与者,还应包括研究人员本身。卡普兰告诉记者,幸运的是,学术界对这类问题越来越有兴趣,他很高兴看到更多的研究人员参与到这个话题的探讨中来。
面向未来的伦理议程需要共同努力
社会科学研究伦理问题与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息息相关,但制定并实施面向未来的研究伦理议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布朗看来,转变观念非常重要,尤其是对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层而言。许多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已经将研究伦理视为一种机会,批判性、反思性地探索他们在研究决策中的想法和假设,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问题的诉求。管理者也需要尊重这些基本原则,并将它们嵌入研究伦理审查程序和研究委员会的工作中,鼓励研究伦理委员向更具支持性、发展性和充满活力的方向迈进,促进伦理审查流程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科学研究格局保持同步。
布朗还提到一些更微妙、不易发现的问题,譬如,由于高等教育市场化程度的上升和某些国家在某些时期遇到的经济不景气问题,研究人员不再像过去那样可以较为快速地在高校和科研机构获得长期工作机会,现今提供给他们的有可能是稳定性较低的短期合同或临时职位。一些人选择了替代性和补充性的工作,离开传统学术界,或担任顾问,或成为独立研究人员,或在公益机构等非学术机构从事研究类工作,他们也可能需要提请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面对人员工作隶属关系的多样化,高校、出版公司和研究资助方要努力缩小他们与传统研究人员间境遇上的差距,支持这类研究人员及其所在组织完成伦理流程。这是因为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不是维护某个机构,而是确保研究以合乎伦理的方式完成且各相关人员都不受到伤害。布朗认为,这是当前建设更加公平、包容的高等教育文化所需要经历的自然步骤。
卡普兰在接受采访中还强调了共同努力的重要性。他对记者表示,虽然研究人员个人可以提高认识,并为伦理指导准则的制定作出一定的贡献,但他们迫切需要学术研究环境的整体支持。期刊编辑可以对伦理考量事项进行更仔细的监督,高校和研究机构可以在各个学科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伦理项目审查方面更积极地承担责任,公共资助机构在做出资助决策时需要认真考虑伦理问题,也需要在预算中反映相关考量,因为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研究参与者获得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项目提供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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