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阐释解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国社会科学院团委、中国社会科学网联合开设【社科青年说·二十大精神笔谈】栏目,邀请青年专家学者,结合自身理论和学术优势,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新观点、新论断、新思想,聚焦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化、学理化阐释。
李莹,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统计、收入分配。在《统计研究》《中国工业经济》《财贸经济》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统计科学重点项目3项。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针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面临的收入差距过大与收入分配不公的双重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既重申了党关于收入分配的基本方针、政策,又回应了民生期盼,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指明方向。
首提“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当前财富积累速度快,同时财富差距扩大的程度也很高,这是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现实背景。收入与财富是衡量物质层面富裕程度的两个重要维度,基于微观调查数据显示2002年的财富差距基尼系数仅略高于当时的收入差距,但在2008年之后收入差距逐步回落的背景下,财富差距基尼系数持续扩大,当前远高于收入差距。根据央行发布《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前20%的城镇居民家庭占全部城镇家庭总资产的比重达到63%。收入的积累形成财富,财富不仅会带来更高的财产性收入还会形成代际传递,容易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形成财富存量差距与收入流量差距之间的循环与强化机制。因此,调控贫富差距是在承认合理的差距基础上,不仅要重视收入差距的缩小,还要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使财富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要规范财富来源。一是大众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渠道获得财产性收入,需要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特别是给各类资本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依法取缔非法收入,防止垄断、行政因素等不合理方式带来的财富积累;三是房产作为我国居民主要财富形式,是城乡之间、大城镇与小城镇、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财富差距的主要来源,当前需要稳定房地产市场,房价不宜增长过快,同时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解决更多无房家庭的住房困难。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要加强税收调节与税收监管。一是平衡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当前利息、股息与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收入尚未并入综合所得,且适用比例税率(20%),未来逐步将财产性收入所得改为分档累进税制来体现累进性;二是建立多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动向,加强对家族财产信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重点领域的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三是适时开征房产税、遗产税,减少财富的代际传递。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要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国居民收入结构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大部分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很难获取财产性收入。只有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才能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扩大,促进共同富裕的机制才能形成。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居民能够把财富用于生产过程,带来更多收入;深化农村土地改革,让农民从承包权与使用权中获得财产性收入,进而缩小城乡财富差距。
强调“促进机会公平”
相比于收入差距的大小,人民群众对机会公平与否更具感知性。促进机会公平,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是从关注物的分配进一步拓展到关注人的发展。机会公平是社会充分流动的大前提,是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生产,公平享有分配,各类生产要素竞相迸发活力的政策着力点。强调“促进机会公平”,是实现效率与公平更好地契合,是改善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促进机会公平贯穿于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当中。
初次分配重点构建机会公平的要素分配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个体在初次分配中获取的收入取决于拥有哪些要素以及各类要素的边际贡献能力。初次分配在承认个体差异与合理的收入差异基础上促进机会公平,是要打破一切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劳动力市场保持充分竞争,消除户籍、性别、身份等就业歧视;取消资本市场中的行政垄断,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城乡土地配置作用;鼓励知识、技术与数据等创新要素参与分配。最终目标是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与创新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让个人能力充分发挥,凭个人贡献分享发展成果。
再分配着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机会均等化程度。再分配是由政府主导,利用税收、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的主要形式。税收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资金来源,社会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财政转移支付建立起社会公平底线。均等化是指公共服务享有的机会公平,是一种合理的、差别化的共享。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但是与推进共同富裕中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有一定差距: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着力缩小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待遇水平的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完善央地间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逐步探索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资源。
第三次分配实现促进机会公平的有效补充。经历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社会成员的收入仍然存在差距,其中过大的或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将从教育、健康、收入等渠道形成下一代人资源禀赋差异,进而导致机会不公。第三次分配的优势在于通过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其分配形式更加多样化,帮扶对象也千差万别,帮扶方式也更灵活、更具针对性,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比如“希望工程”资助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资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山村幼儿园计划旨在向农村地区3-6岁儿童提供全覆盖的早期教育,以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及偏远地区的早期教育机会公平和质量,有效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突出“增加低收入者收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攻克了一个又一个贫中之贫、坚中之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近1亿,贫困人口如期全部脱贫;西部地区、集中连片地区、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一系列成就彰显了党为民造福的历史担当,也实现了脱贫攻坚不落一户,小康路上不落一人的庄严承诺。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现阶段的中国仍是一个低收入群体为主体的国家,低收入群体通过提高收入水平,最有潜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虽然当前我国拥有全球绝对量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但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刚刚接近1/3,与发达国家60%左右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仍有很大距离,橄榄型分配结构尚未建成。在经济增速放缓导致收入增速降低的情况下,让规模巨大的低收入群体保持适当的收入增长和提高致富能力,更具挑战性。
推动低收入群体稳定增收是推动全体人民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方面。一是提高全生命周期的人力资本积累,增加收入提升的能力。教育是人力资本获得的重要途径,而家庭预算约束常常限制了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投入,要加大低收入群体教育阶段的公共财政投入,缩小城乡间、地区间教育经费投入差距;二是加强劳动力的终身学习培训制度,提高低收入者的职业素质、就业能力,以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三是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扩宽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提高非农收入水平,增加收入稳定性。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脚踏实地、共同奋斗,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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