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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思考
2020年07月29日 09:24 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李友梅 相凤 字号
2020年07月29日 09:24
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李友梅 相凤
关键词: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制度建设

内容摘要:

关键词: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最新理念的提出,既是对现实社会变迁与民众需求变化的回应,也是对社会转型背景下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结构变化的反映,体现新时代我国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秩序与活力再平衡的重要举措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下,注重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将以一种扎根中国社会文化土壤的社会团结机制凝聚社会建设多维度合力,其制度建设具有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将极大增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对推动全球治理思维和治理话语转变以及社会学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建构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建设 社会治理 共同体 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李友梅,江苏阜宁人,上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相凤,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后。

  项目基金: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学理论范式创新研究”(17ZDA112)、第6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社会公共性的思想特征与实践意义”(2019M651470)的阶段性成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并作重点部署,该制度建设任务与“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同构成了新时代社会建设两大工作内容。《决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继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后,党中央正式将这一最新理念写入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最高文件。《决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对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等作了制度建设重点任务的具体部署。这既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立足中国实际的制度建设并通过战略部署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凸显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开拓新境界。

  从学理的角度看, 如何阐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新时代我国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以及社会现代化的内在关联?如何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为新时代的改革发展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在分化、流动的社会形态中构建新的共同体话语具有怎样的理论意义?这些问题都应成为当下中国社会学的重大课题。在我们看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具有深刻的制度意涵和实践意义,其与我国社会建设进程、社会治理的关系协调以及社会治理体系之间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重要关联。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各类要素将以何种方式联动以及带来怎样的“秩序与活力”格局,这一问题必然会引发中国社会现代化和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与制度选择的理论思考与讨论,而对这一问题的深层认识也必然会促使我们提出对中国社会学知识传统的再反思。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内涵

  我国社会建设以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为主要内涵,社会治理主要解决不断发展的社会建设进程中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配置原则等相关问题。进一步说,民生保障制度与社会治理制度共同构成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建设的“一体两面”,前者侧重民生福祉的获得感受和实惠效果,后者侧重体制机制的关系厘定和内在机理,二者有机统一。在制度建设层面,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表现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的实现方式,这既是对现实社会变迁与民众需求变化的回应,也是对社会转型背景下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结构变化的反映,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建设的新要求、秩序与活力关系的新把握,凸显中国之治的新探索。

  第一,“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符合人们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新时代我国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社会治理的思想遵循。

  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时代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其建设发展的核心动力。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回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国社会建设的战略意义不断提升,社会建设不仅涵盖维护安定团结、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等不同方面,而且从物质利益满足到注重更高水平的不同利益群体的秩序协调,以及积极平和的社会心态培育,其核心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的民生问题既有就业就学、医疗卫生、基本社保等传统的民生议题,也有公平公正、协商民主、责任分担、共同参与等崭新的民生需求。这些新的民生需求超出了原有的以单线条任务为特征、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治理能力和范围,对自下而上的、复杂的多线程治理任务提出了新要求。社会治理领域尤其是基层治理领域,社会组织活力不断激发,基层政府逐渐摆脱过多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转到面向基层社会生活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换,不断促使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提升。可以说,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民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民生既是社会之基,也是政治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在宏观制度设计层面适时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不断回应社会建设提出的新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以及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这意味着我国社会建设和发展需要新的制度支持。党的十九大对“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专项部署,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发展,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由此将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一轴多元”式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建设的工作部署更强调制度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体现出社会建设制度体系的精细化和完备化程度不断提升,而且凸显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势在必行。

  第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改革发展进程中平衡“活力与秩序”难题的重要举措,体现中国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

  秩序与活力的平衡问题是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从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在1950年代建立起适应于新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秩序重建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人们的社会生活被有序组织起来,但与此同时,出现了社会有序与社会活力不平衡的现象,体现出秩序优先与活力来源单一化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活力得到不断释放,社会组织模式的分化趋势不断增强,社会生活如何再组织、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如何再协调的问题因此日益凸显出来。为摆脱“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社会治理困境,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治理逐步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型,国家十分重视在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保持整体社会平稳有序运行。这也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经验和重要成就。

  当前,新时代改革开放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将以更高的制度要求,促进秩序与活力关系的再平衡。一方面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治理效能,做好“方向舵”和“指南针”,保证社会建设的航船行稳致远;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对多方主体、多种社会力量赋权增能,从而不断创造社会化条件为改革发展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构建充满活力的基层治理格局。从一元式社会管理制度到发挥最大合力的社会治理制度,一方面体现社会治理制度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仅在于多种社会力量的调动,而且将致力于实现多元主体社会治理格局中制度整合和社会认同境界的更高提升。

  第三,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立足中国实际、基于中国文化土壤之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体现中国道路和中国制度的内生性。

  当代中国经历了史无前例的社会转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现代化路径,不同于东欧“急剧式”的转型过程,中国以渐进式改革稳步推进了超大规模社会的快速转型。在这个过程中,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凝聚社会建设的合力,从而推动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以及社会的现代化。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有共同的目标指向,即在一个飞速发展的多元社会中,通过理性化与文明程度的提升来谋求社会团结,党和国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始终以团结为重,在社会分化中实现新的社会整合,在新的征程中再建社会认同。习近平同志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的确立,基于中国和合共生的文化理念,党建引领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基本格局,体现中国特有的共融型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这使得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中国不仅成为一个可欲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客观的现实基础,同时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其独特理性,相比于西方经验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现代化概念,其意涵更为丰富。

  在社会学视野中,“共同体”学说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开放流动的社会中面临着现代嬗变的挑战。滕尼斯指出,“共同体”指的是有机的生命结合和持久的共同生活。从现代化的角度看,基于稳定的共同生活、共享价值、共有观念来维系的社会团结是传统的社会共同体,而当代社会共同体已经不是同质同构的组织形态,而是异质化功能性的,由此提出的公共议题、公共利益必须要依靠基于文明理性、公共精神之上的民主协商、责任分担才能达成可接受的共同原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所说:“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而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基于分工化和组织化的不同功能主体之间实现社会联结和社会整合,从认知的角度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观念体现了一种社会治理要素与整体辨证互动、有机复合的社会观,它本身也构成了一种科学的认识论;从实践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方面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现代化有着密切的关联,另一方面也深刻体现着现代化进程中社区共同体建设与城市化进程的内在张力。从乡村共同体建设来看,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也在加速村落共同体的衰落,似乎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实现基层社区共同体的重建将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前进道路上需要继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最后,从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与共同体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需要不断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来保障,同时也是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良序运行的基础性支撑。一方面,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其重要性在于把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模式和行为方式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其约束力更具规范性、稳定性、长远性。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治理制度和体系运行的组织场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则为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供了基础保障。正是在这种新型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公众从传统治理逻辑下的被动响应者转变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新制度下的积极行动者;城乡社区从行政治理末梢转变为居民基于现代社会公共性而主动承担治理责任的行动场域;治理体系的运行方式从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转变。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将调动多行动主体的能动性、激发社会活力,并节约社会治理的行政成本,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体系良序运行和社会治理制度实施落实,是促成社会治理制度和体系完善的必要条件,没有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支持,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深化改革也就难以推进。

  总体而言, 新时代的社会建设更加突出“共建共治共享”的思想。进入新时代,推进社会建设既需要在党组织引领下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持续促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将有助于促进新的社会团结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提出是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的“点睛之笔”,既体现了推进新时代我国社会建设实践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展现了在分化流动社会中达成社会共识与社会认同更高境界的现实途径,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团结是铁,团结是钢,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风险挑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证。”这一重要论述表明,中国社会建设现代化的实践路径在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汇合党和国家与人民同心协力谋求发展的巨大合力和发展动力,共建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深刻体现出改革发展道路上凝聚多方力量、达成社会共识具有的重要意义。如上所述,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下,注重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新型共同体,旨在以一种新的社会团结的机制凝聚社会建设的合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凝聚多方力量、形成社会建设合力提供了新的制度指引和实践方向。以下将主要从议题、主体、手段与机制等不同方面来展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

  第一,坚持源头治理,以解决实际生活问题为导向,聚焦民生问题,发挥党群合力效应,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塑造集体行动的过程,共同的议题是调动各方面的参与积极性、形成集体行动的合力,并铸就富有弹性与韧性的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前提。“人人”既指党委、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组织化主体,也指具体的个人、分散的群体。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新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不断涌现,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亟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凝心聚力,推动改革发展。共同议题的形成,就是在差异性的社会基础上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人民的实际需求是共同议题的主要来源。毛泽东曾经说:“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假如我们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我们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的周围,热烈地拥护我们。”以群众的实际需求作为共同议题的基本考虑,就能很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是塑造社会团结和社会认同的基本途径。

  2018年12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既通过提出并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前进,又从人民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获得前进动力。”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要强调“有责、尽责、享有”的责任共担意识,把获得感和参与感紧密融合,尊重并激发人民的主体性及其公共性精神,而且要强调充分调动最大范围的“人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治理和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扩大“人人”的涵盖范围,更好发挥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宗旨,保障党的群众路线不断与时俱进,从而做到矛盾化解在基层、基层矛盾不上交;不仅要畅通人民群众的表达渠道,听到人民的声音,而且要关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让关心走进群众的心里,体现和践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社会治理共同体面对的是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公共议题,要围绕解决问题为中心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产生调动资源、组织力量和协调利益的行动和制度方式,其最终目的在于化解民生难题,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真抓实干解决问题为旨要,有助于从源头上克服基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

作者简介

姓名:李友梅 相凤 工作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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