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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秩序与发展综合症:法律人类学的中国思考
2016年06月27日 10:14 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赵旭东 字号

内容摘要:从法律文化去维护一种社会整体的道德秩序,转而成为对个体行为的控制,这是启蒙的一个未曾预料的后果。二、法律、秩序与对个体行为的控制从法律在维护一种社会整体的道德秩序,转而成为对个体行为的控制这一点上来看,这应该看成是启蒙的一个未曾预料的后果。在我们把法律尊奉为社会秩序构建的唯一可以信赖的途径之时,借助此种法律观念,我们也很自然地或者必然地引入了自启蒙以来便逐渐占据我们意识核心的发展观,在这里,一种知识接受的逻辑也许是这样的,即法律被认为是它可以去保障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承诺.人们在不能去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同时,也接受了生活轨迹可以预期的规划观念,即生活变成是一种致密的规划,它背后乃是一种生活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的理念,并相信好的法律可以真正保障此一规划的逐步落实。

关键词:生活;法律;秩序;启蒙;观念;文化;发展;成为;民族;中国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近世欧洲的启蒙,可以说带来了一种世界性的变革。从法律文化去维护一种社会整体的道德秩序,转而成为对个体行为的控制,这是启蒙的一个未曾预料的后果。一种对于启蒙的热情,引致一种发展的综合症,它完整地体现在当下的由社会秩序的构建以及未来现代性规划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中国的文化和社会必须在这高速发展之中有一种文化的自觉,并找到自己可以稳妥前行的适切之路。

  关 键 词:启蒙/秩序/发展综合症/安全感/法律文化/规划现代性

  作者简介:赵旭东(1965~ ),浙江桐庐人,人类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近世欧洲的启蒙,可以说带来了一种世界性的变革。不仅世界不再是相互分离的各个大陆板块,而且世界的各个角落也都相互联系在一起,真正变成了社会学家意义上的世界体系。并且,由此而引发了并产生深远影响的变革,首先是社会制度为之一变,并逐渐为一种世界趋同的力量所把握,相互之间在地方性的差异性上变得并不十分明显,尽管这种差异性从来也未曾真正地消失过,并且,也在不断地被重新创造出来,但趋势仍不过是一种趋同。但随之而来的,更为重要的便是一场天翻地覆的革命,它从形态上是技术性的,但从本质上却属于文化的,即各种的传统观念在一波又一波的启蒙与亲启蒙的话语之下,似乎都变得极为苍白无力并最终归于消失。由此而一扫世界各个地方经数千年文化成长积淀而养成并根基于自然本身的那种雍容恬静的自信与自足。无疑,这种转变无可置疑乃是一种近代启蒙的长时段结果,或者至少与启蒙的话语密不可分。这结果除了造就出了一种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现代的社会秩序,它还带动着一种对于未来人的生活及其世界加以规划与安排的观念的深入人心,并深度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而最为明显的是,人们因对这种发展规划和道路设定的过度依赖,在不知不觉中罹患上了一种难于治愈的“发展综合症”,它虽不是一种绝症,却可能是一种难于医治之症。而这必定使那些世界发展的思考者,即关注于是否有真正造福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的那些思考者,着实需要从中去加以反思,并对此一发展综合症加以切实的克服,或从这发展的后果中有所警醒和自觉,以去寻求一种新的基于文化自觉的发展思路。

  一、启蒙与法律的理性

  毋庸置疑,今天,改革和变革这两个词汇已经成为使这个被启蒙出来的世界能够存在并有所发展的关键词,中国借助以改革与变革为核心的社会启蒙创造了一个在体制上完全不同于传统帝国的民族国家的共和国的体制,并使得社会大众及社会精英阶层都开始把这两个关键词作为社会建设思考的起点,并试图以此去解决生活中及社会上的诸多问题。随着这两个新观念在社会中的普及,即由启蒙话语所支撑的社会改革与变革,自然会依照“启蒙”这个被翻译出来语汇的汉文理解,而得以逐步在现代中国的各种社会制度层面上予以落实和实施。而法律的变革,必然又是在这一现代国家的框架之下逐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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