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核心提示】2014年 1月 7日,环境保护部与全国31个省(区、市)签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管理机制不畅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能取得明显实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环保、市政、建设、交通、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多个管理部门,尽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但是,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一般放于环保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被认为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而囿于环保部门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实际地位,其主导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不从心”,往往由于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而出现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防治工作;空气质量;政府部门;环境保护;负责人;工作任务;雾霾难题;绩效考核;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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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4年1月7日,环境保护部与全国31个省(区、市)签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因此,如何破解雾霾难题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件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并确定了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2014年1月7日,环境保护部与全国31个省(区、市)签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因此,如何破解雾霾难题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件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
管理机制不畅导致防治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为破解雾霾难题,各级政府不可谓不重视,纷纷出台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措施之多、标准之严、行动之快都是史无前例的。但是,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姿态关注并未取得明显实效,2013年10—12月全国74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天数比例分别为47.8%、47.7%和70.9%,京津冀地区13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天数比例分别为62.8%、60.9%和65.7%,长三角地区25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天数比例分别为26.5%、57.5%和81.6%,珠三角地区9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天数比例分别为77.8%、24.5%和70.1%,全国空气质量未明显改善。
管理机制不畅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能取得明显实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环保、市政、建设、交通、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多个管理部门,尽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但是,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一般放于环保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被认为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而囿于环保部门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实际地位,其主导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不从心”,往往由于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而出现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这从根本上影响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效,无法将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姿态关注转化为切实有效的措施。因此,有必要重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为破解雾霾难题提供制度保障。
成立专项治理机构实施一票否决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特点,并非一日之功,也不能一举而成。根据国外经验,伦敦的雾霾治理用了50多年,而洛杉矶的雾霾治理用了近40年,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需要做好长久治理的准备。另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不仅仅涉及环保,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需要我们做好综合治理的准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我国需要成立高规格的大气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国家层面由国务院牵头成立,统筹协调机构宜放于国家发改委,同时接受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领导;大气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其中最主要的职责是对各成员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并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强力组织保障。
治理环境雾霾需先消除思想雾霾,思想上的雾霾不除,环境中的雾霾难消。现阶段,影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最大难点在于,许多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政绩观,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发展,这可以说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能取得实效的源头。针对这一状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是对片面追求GDP政绩观的一次纠正。但是,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尚未根本转变,而大气污染形势已经到了亟待彻底改变的地步。对此,应当建立空气质量考核一票否决机制,对未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各级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雾霾难题也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建立公众参与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阶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但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因缺乏公众的参与而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未对各级政府部门和负责人形成震慑力。为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调动公众力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主动公开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为公众参与对各级政府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在对各级政府部门和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将公众的意见作为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负责人责任的关键因素。同时,对于公众反映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负责人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为各级政府部门和负责人套上紧箍,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