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厘清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取向?筵陈峰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虽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也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可以归结为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似乎已忘记这一制度的基本目标。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层面的推进历程来看,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与购买的价值导向经历了1994—1999年以住房建设贷款为主,到1999年转向集中于住房消费贷款,再到2009年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等。而单从考察公积金支持住房购买的目标效应来看,对有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人群而言,公积金支持对商业贷款明显具有挤出效应,甚至可能是完全挤出效应,这意味着目标实现的困难。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购买;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人群;公积金制度;居住水平;支付能力;贷款;保障;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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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虽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也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可以归结为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似乎已忘记这一制度的基本目标。当前实现制度目标的基本模式,主要体现为公积金支持住房的建设与消费,支持住房产权式消费与租赁性消费。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层面的推进历程来看,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与购买的价值导向经历了1994—1999年以住房建设贷款为主,到1999年转向集中于住房消费贷款,再到2009年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等。而单从考察公积金支持住房购买的目标效应来看,对有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人群而言,公积金支持对商业贷款明显具有挤出效应,甚至可能是完全挤出效应,这意味着目标实现的困难;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中高收入人群的购买能力必为开发商所洞悉,导致房价的提高,其造成的结果是让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中低收入人群支付很困难,从而使居住水平没有提高,反而进一步恶化了。
由此可见,市场机制下,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目标效应不明显,现有政策下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购买和建设的基本模式不能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因此,厘清制度目标取向,理顺制度服务的主体,明晰公积金对住房的支持限度等基本问题,将为解决其他问题提供明确的方向,否则制度改革将失去统揽全局的基本方向。
第一,将公积金服务主体定位于中低收入人群。公积金制度已基本实现了“推进住房商品化”、“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阶段性目标,但还有许多居民居住水平依然处于很低水平,要求我们及时地调整制度的阶段性目标。旧体制下城镇居民在居住水平、收入水平上整体偏低,且差距也小,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居民住房消费纳入到职工货币工资中,确实促进了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然而,随着住房市场化的推进与完善,拥有高档住宅或支付能力很强的中高收入人群已无需公积金来改善其居住条件,而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人群成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主体。要促进制度目标的实现,就要求我们将制度覆盖到中低收入人群,并使其成为服务的主体。
第二,确立住房购买的公积金支持的主体地位。租房与购房都是住房消费的一种方式,但租与购的社会效应迥然不同。一方面,从中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的根本性目的来看,提供保障或金融支持是为了促进这类人群未来不再需要政府的保障,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人群购买住房,明显与这一目的吻合。另一方面,住房购买支持有利于增加购买家庭社会劳动供给,增强其自食其力的信心并更好地融入到主流社会中,促进社会稳定。因此,从制度建立的初衷来看,购买支持应成为住房公积金金融的基本价值导向。即使要注重租赁消费模式,也应只是一种过渡阶段,最终引导该类人群逐渐拥有自住住房,如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与公租房政策或廉租房政策对接,并支持保障家庭逐渐购买房屋产权,这不仅解决了公积金建设优惠贷款效益外溢问题,也解决了租赁提取政策存在的困境,公积金将真正惠及中低收入人群,提高该类人群的居住水平。
第三,明确公积金支持的限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对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购房并无限制,理论上支付能力越强,购买住房面积越大,套数越多,补贴就越多。反之,贷款越少,补贴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低收入人群公积金只能低存,不得不面临低存所带来的利息损失,从而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局面。因此,出于公平,需要对公积金支持力度进行合理限制。另一方面,居民收入中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包含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从二次分配理论来看,也包含工资中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应由居民住房补贴及其部分工资来解决,而不是针对居民对奢华住房或多套住房需求的满足。因此,公积金应将其保障限度定位于基本住房的金融支持,不仅解决了将目标主体定位于中低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参与制度建设的一部分激励机制问题,也有助于解决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为支持中低收入人群居住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困境与改革制度创新研究”(15AGL01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