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谈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法律;中国法制;张晋藩;监察;中国社会科学报;法治;法制史;商鞅;法制历史;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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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以上溯到先秦典籍《尚书》、《周礼》。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发展到近代,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转型期,开始了法律近代化的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科又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对其进行研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提供极有价值的镜鉴。近日,记者就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等相关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历史经验: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能否先简要谈谈中国法制史开启与演变的历史进程?
张晋藩: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夏朝,由此揭开了法制历史的序幕,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以后“商有汤刑”,“周有九刑”、“吕刑”,是奴隶制的法制。至战国铁制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剧变,总的趋势是法制的封建化。秦统一后奉行法家学说,但刑戮妄加,二世而亡。汉朝引礼入法,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至唐朝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唐律“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被比喻为“昏晓阳秋”自然现象的永恒不变。宋朝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时期,私法发展了,民事诉讼的比重也上升了。明清两朝是封建社会的最后两个王朝,立法形式增加了,法律规范也比较详备,但总体上仍是封建性的法制。直到近代才开始法律的转型。从上述的概述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1.中国法制的历史经历4000多年的历史发展从未中断,这是世界文明古国中仅有的。2.中国法制历史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中,具有特殊性、系统性和典型性。3.中国法制历史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吸收,中华法文化是输出的,影响周边国家千余年之久。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您看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何在?
张晋藩:谈到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总的说来是揭示中国法制史发生发展的规律性。法制作为上层建筑,它是受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决定和制约的,也就是说,经济关系的转型必然引起法制的相应变化。法律不仅仅是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要求而变革,同时,它也反作用于经济关系,引领和保障它的发展前景。这就是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性。除此之外,由于不同历史时期条件的变化,中国法制史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规律性。这种特殊性也就是特点问题,汉不同于秦、唐不同于汉、宋又不同于唐。如果说一般规律表现了各代法制的共性,那么特殊规律性则表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法制独有的个性,譬如秦是奉法为治,汉则是引礼入法,唐又是于礼以为出入,宋不仅私法发展了,而且法律允许卑幼向尊长提起财产要求的诉讼,还出现了“义利并重”的风尚。所以只有了解法律的特殊性,才能更好地认识法制的本质,才能掌握它在蝉联交替中的地位。
法制史学的价值还表现为从纷繁杂乱的法制历史中,梳理出古代先哲所阐发的理性法律思维的成果。譬如,中国古代经历过若干盛世,盛世的出现是由许多因素构成的,而法制就是其中之一,从来没有不讲法制的盛世,所以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当时还只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兴亡中得出的结论,视野毕竟还狭窄。当我们从4000多年历史中考察法制与国家兴衰的关系时,就可以发现“法制兴则国势兴,法制废则国势危”这是适合古今中外的理论概括。
中国法制的历史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中国法制史学的任务就是要揭示中国的法制与固有国情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以及蕴藏于其中的民族精神。这不仅展示了这门学科的学术价值,还会增强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