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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公众期望与政府无能鸿沟的“桥梁” ——欧洲跨国政党政治实践
2014年04月30日 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明进 字号

内容摘要:【核心提示】《里斯本条约》关于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任命,需要考虑到欧洲选举结果的规定,能否变革欧洲层次的政党关系,从而推动欧洲跨国政党提出竞争性的选举纲领?欧洲议会跨国政党的历史轨迹1979年,欧洲各类政党为迎接第一次欧洲议会直接选举,纷纷成立跨国政党联盟,这就是后来人们所称的欧洲跨国政党,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政党联盟就是欧洲社会党跨国联盟、欧洲人民党跨国联盟。而新通过的《里斯本条约》,有助于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政治进程充分回应选民的政治诉求,尽管这不是直接选举,但通过提名候选人,欧洲跨国政党可以引领选举活动,促使各跨国政党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张,促使欧洲选举增加欧洲层面的议题色彩,从而提高欧洲选举的民众认可度。

关键词:政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选举;纲领;政治;委员会主席;任命;里斯本条约;成员国;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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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里斯本条约》关于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任命,需要考虑到欧洲选举结果的规定,能否变革欧洲层次的政党关系,从而推动欧洲跨国政党提出竞争性的选举纲领?这仍需要进一步观察,但欧洲跨国政党的真正政治纲领仍将难产。 

  2014年5月,欧洲议会将举行第八次直接选举。这是《里斯本条约》生效后第一次全欧范围选举,而《里斯本条约》对欧洲跨国政党产生何种影响,将在这次选举中得到最直接的检验。

  欧洲议会跨国政党的历史轨迹

  1979年,欧洲各类政党为迎接第一次欧洲议会直接选举,纷纷成立跨国政党联盟,这就是后来人们所称的欧洲跨国政党,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政党联盟就是欧洲社会党跨国联盟、欧洲人民党跨国联盟。

  当时,人们普遍对跨国政党在欧洲议会选举中的角色寄予厚望,希望能够发挥类似各国国内政党在国内政治舞台上的作用,希望新的欧洲政党结构和欧洲议会的直接选举,开启欧洲一体化全新的民主进程。比利时前首相、欧洲人民党前主席莱昂·廷德曼斯认为,只有欧洲这一层级的政党政治实践,才能成为跨越公众期望和政府无能之间鸿沟的“桥梁”,才能把人们的政治期望变成具体的政策建议。

  但是,第一次欧洲议会选举后,欧洲跨国政党的表现令人失望。在选举中,政党联盟并没有统一的纲领,选举争论的议题都是各成员国国内的问题,跨国政党联盟候选人提名程序并不规范,加之当时欧洲议会权力十分有限,因此,各国民众对于选举欧洲议员一事并不十分在意,当年的欧洲议会选举也就演变成了人们发泄政治情绪的活动。由于以上原因未能得到充分的解决,欧洲议会的政治关注度呈逐年下降趋势,欧洲议会参选率在1979年平均为63%、1984年为61%、1989年为58.5%、1994年为56.8%、1999年为49.4%、2004年为45.7%、2009年为43.2%。这一数据充分表明,持续了30年之久的欧洲议会选举,已成为“二流的选举”。

  直到今日,尽管欧洲议会选举进行了35年,欧洲跨国政党也得到很大发展(截至2013年申请欧盟预算资助的欧洲跨国政党就有13个),但欧洲议会选举的“二流”性质仍未发生根本改变,在这样的选举中人们基本上看不到跨国政党的身影。即将在2014年5月举行的欧洲议会选举中,依照《里斯本条约》的新规定或将改变欧洲议会政治的格局,该选举的未来结果将引发人们对欧洲议会跨国政党的重新关注,从而影响人们对以往欧洲跨国政党的认识。

  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第17条第7段规定:“任命欧盟委员会主席时应当考虑到欧洲议会选举的结果。”这就意味着,欧盟委员会的产生将与欧洲选民直接发生联系,由此增加了欧洲选举在欧盟各成员国选民中的政治意义。之前,欧盟委员会主席是由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召开闭门会议决定的。而新通过的《里斯本条约》,有助于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政治进程充分回应选民的政治诉求,尽管这不是直接选举,但通过提名候选人,欧洲跨国政党可以引领选举活动,促使各跨国政党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张,促使欧洲选举增加欧洲层面的议题色彩,从而提高欧洲选举的民众认可度,为欧洲跨国政党发挥政治作用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欧洲议会跨国政党的政治“新生” 

  为了适应《里斯本条约》有关欧洲跨国政党的新规定,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9月还对以前制定的《欧洲层次政党的管理以及有关其财政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欧洲政党和欧洲政治基金会的法规及资助规定的建议》。该建议明确规定了跨国政党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欧洲跨国政党真正的权力和义务。一项明确的规定是,在资金支持上,把个人向欧洲跨国政党捐款的最高限额由12000欧元提高到25000欧元,这能够保障欧洲跨国政党在资金使用上享有更多的支持。

  《里斯本条约》的新规定提升了2014年欧洲议会选举政治期待程度,但欧盟特殊的政治架构又决定了欧洲跨国政党难以像国内政党选举那样实现充分、有效的选战准备,这无疑增加了2014年欧洲议会选举的不确定性。

  第一,跨国政党在各自推选欧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时,最先要与各成员党进行磋商,寻求一致人选名单。例如,2009年6月欧洲议会选举中,就存在欧洲跨国政党提名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的问题。欧洲人民党领导人在这一问题上没有能够达成一致,而欧洲社会党则一致同意不推荐候选人。在2014年欧洲议会选举中,各主要欧洲跨国政党就此问题仍面临来自各成员政党的不同压力。到目前为止,欧洲人民党、欧洲社会党和欧洲绿党已经正式表明要在2014年选举前提名欧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如,欧洲社会党2011年11月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就决定,在2014年1月通过内部初选的方式提出自己的人选,也就是在每一个成员党和组织内部进行初选,成员党和组织可以自由决定投票程序,包括可以向非党员开放。而欧洲自由民主联盟党正在为是否推举候选人纠结,放弃推荐候选人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该党正在谋求欧盟的另一个重要职位——现任北约秘书长安德斯·F.拉斯穆森(丹麦自由党人)所希望担任的下一任欧洲理事会主席的职位,但在欧盟机构中同时谋求两个最高职位是难以想象的。

  第二,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充满变数。欧盟委员会委员被认为是“技术官僚”,但其政党属性非常明显:一般都由国内执政党或者执政联盟协商一致决定。2014年欧洲议会选举时,欧洲跨国政党将提出自己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但委员人选仍由各成员国推选,理事会将根据《里斯本条约》第17条第7段的规定进行任命。也就是说,欧洲议会选举和欧洲议员的当选建立了联系,同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也建立了联系,但没有与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建立联系。这样,欧盟委员会主席和欧盟委员的人选来自不同派别的可能性很大。根据《里斯本条约》第17条第5段的规定,2014年11月1日之后,欧盟委员会的规模将缩小,即包括主席、负责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相当于成员国数量2/3的欧盟委员构成;欧委会主席的角色也将发生改变,即在平等成员中的位列第一,改变为更加类似总理的角色,而其他委员则更像政府中的部长听命于他。如果欧盟委员的任命由各国政党来提名,必将强化政府间主义,不利于欧盟委员会主席行使职权,不符合《里斯本条约》试图通过欧洲议会选举任命委员会主席,进而推动一体化和政治化的目标。有人因此建议由在欧洲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欧洲跨国政党或者政党联盟,而不是由各国政党任命欧盟委员,但也有人担心,按这样的方式进行欧洲议会选举,将导致民粹主义或极右政党主导欧盟委员会。

  第三,真正的欧洲政治纲领仍将难产。纵观前7次欧洲议会选举,欧洲跨国政党很难在欧洲议会选举前形成统一的选举纲领。最近几次欧洲议会选举中,有少数欧洲跨国政党达成了某种选举纲领或者宣言,但成员党之间在政策主张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决定了这些纲领往往过于空泛,只能是一个框架,很多政党往往选择它们感兴趣的内容加入到选举纲领中。实际上,欧洲议会选举采用的还是国内纲领。另外,这些所谓的共同选举纲领在细节上有一定差别,但没有太多不同,这就意味着关于欧洲未来发展议题上欧洲选民无法获得清晰的可替代性选择,各国政党在欧洲选举中只能围绕国内问题进行纲领比拼。所以,在欧洲选举中没有欧洲选举纲领。《里斯本条约》关于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任命,需要考虑到欧洲选举结果的规定,能否变革欧洲层次的政党关系,从而推动欧洲跨国政党提出竞争性的选举纲领?这仍需要进一步观察,但欧洲跨国政党的真正政治纲领仍将难产。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欧洲议会、欧洲政党制度简介 

  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大会,当时由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三个共同体共有一个议会,时称“欧洲大会”(the European Assembly),成员增至142名。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正式取代了“欧洲大会”。1986年,欧共体扩至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先后加入),欧洲议会议员增至518名。德国统一后,1992年底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将欧洲议会议员增加到567名。1995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正式加入后,欧洲议会议员达到626名。2004年5月1日,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10国加入欧盟,6月欧洲议会举行大选,议员人数增至732人。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入盟,欧盟成员达27国,议员人数增加53人,欧洲议会现有议员总数达785名。

  2000年欧盟《尼斯条约》第191款规定:“欧洲政党是欧盟一体化的重要因素,欧洲政党的作用是促进欧洲意识的形成以及帮助欧盟公民表达其政治意愿。”根据该条款原则,欧盟于2003年11月4日通过了2004/2003号法律文件,即《关于对欧洲政党及其资金的管理条例》,对欧盟层面的政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对欧洲政党的成立条件、注册登记、经费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欧洲政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有1/4以上欧盟成员国的欧洲议员(成员国议员或地区议会组织成员)加入,在最近一次欧洲议会选举中的1/4以上的欧盟成员国均获3%以上选票的政党或由不同政党组成的政党联盟。该条例规定,欧盟给予欧洲政党的资助总额不超过经欧洲议会认可的欧洲政党自身预算总额的75%(相关预算情况由各党负责提供)。欧洲议会用于资助欧洲政党的款项分配原则是,总额的15%在符合资格的欧洲政党间平均分配,其余85%根据各党在欧洲议会中的议席数量按比例分配。到2006年,共有10个欧洲政党在欧洲议会注册并得到欧盟的财政资助,分别是:欧洲人民党、欧洲社会党、欧洲自由民主和改革党(欧洲自由党)、欧洲自由联盟、欧洲绿党、民族欧洲联盟、欧洲左翼党、欧洲民主党、欧洲独立民主人士联盟、欧洲民主人士。

  (罗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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