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筵王四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涉及的范围(信息服务)。《规定》采用“打补丁”式的互联网立法模式,顺应互联网治理潮流,以平台责任为抓手、以信息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为导向,旨在构建较为完善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体系,从而为中国的互联网治理,为监管部门依法管理互联网提供了又一个一揽子方案。《规定》还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灵活的实名制、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和内容审核管理机制等,将信息管理的责任常态化、规范化,要通过服务提供者内部机制的完善和与外界即政府监管部门和广大互联网用户之间的互动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互联网;立法;信息服务;信息安全;提供;移动;商店;应用;义务;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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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涉及的范围(信息服务),细化了所调整的主体(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在确保信息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监管机构(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设定了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前置、事中审核、管理等义务和事后追惩程序。
《规定》采用“打补丁”式的互联网立法模式,顺应互联网治理潮流,以平台责任为抓手、以信息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为导向,旨在构建较为完善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体系,从而为中国的互联网治理,为监管部门依法管理互联网提供了又一个一揽子方案。
“打补丁”填充立法短板
立法治理互联网,从模式上讲有两种,一种是“打补丁”式的立法;另一种是“做系统”式的立法。“做系统”式立法针对综合性或基础性问题,比如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立法。“打补丁”式立法是指负有立法或监管职责的国家机构,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局部或具体问题,比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或法律等。
中国解决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非从刚开始的时候就采用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或进行顶层设计式的立法,而是边发展、边发现问题,边立法予以回应和解决。这就从总体上决定了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只能以“打补丁”为主,以“做系统”为辅。
《规定》出台之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三个“十条”,即“微信十条”、“账户十条”和“约谈十条”以及刚刚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都是这种立法模式的例证。这种立法的好处是更符合互联网发展的规律,针对性强,瞄准一个或一类问题,就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方案多了,可以为“做系统”式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规定》的立法思路,可以总结为在不断促进互联网及其相关应用、服务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及时发现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通过这种“打补丁”的方式在立法上予以完善,不断解决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局部问题,适时补足中国互联网立法存在的短板,不断丰富和发展互联网立法经验。在时间和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做系统”的方式,提升中国互联网立法的效力层级和覆盖范围,为中国互联网立法的顶层设计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