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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应持有“基本善”
2016年06月02日 11: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朱鸿军 字号

内容摘要:互联网搜索属于信息检索服务,它与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传播都属于公共信息传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正如此次涉事的互联网搜索公司负责人所说,每天有无数的人会根据在互联网搜到的结果去做决策。第二,任何企业的行为都会有一定的外部性,即对外部社会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而从现代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来看,发挥正面影响、抑制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将对社会的正面影响贡献出来,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这是现代企业应遵守的基本伦理要求。发挥互联网监督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我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互联网监督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国家发展大局的现实考虑,有必要将互联网监督作用纳入网络传播伦理的范畴之内。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媒体;伦理;传播;监督;搜索;习近平;影响;排名;魏则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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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五一”期间,“魏则西事件”迅速发酵并成为网络热点新闻。该新闻牵连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互联网搜索的竞价排名、医院的违规行医、商人的不规范商业行为等等。从传播伦理学方面来看,该事件至少涉及三方面的网络传播伦理问题,而这三方面问题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19日发表的《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4·19”讲话)的部分内容高度关联。

  搜索竞价排名有违传播伦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提及,“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魏则西事件”中,互联网公司搜索竞价排名恰恰是将该事件推向高潮的新闻点。搜索竞价排名这一信息服务本身是否违法,各方争议较大,我国法律也没有对这一特殊信息服务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依照传播伦理学的标准,该做法有违大众媒体的传播伦理。互联网搜索属于信息检索服务,它与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传播都属于公共信息传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正如此次涉事的互联网搜索公司负责人所说,每天有无数的人会根据在互联网搜到的结果去做决策,因此,其性质不能简单地与一般的商业广告传播等同起来,更不能根据出钱的多少来决定信息的排名位置。

  网络媒体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魏则西事件”中,民众对互联网搜索公司仅考虑赚钱而未考虑承担应负社会责任的做法声讨声很高。民众不满于仅靠出钱的多少来决定检索信息在检索结果中的排名次序,更愤怒于大量靠竞价排名而靠前的信息都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网民医治决策、关涉生命健康的医疗信息,这激发起民众对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状况的担忧和思考。若从学理上分析,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应是网络媒体应持有的“基本善”。

  首先,依照现代伦理的要求,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的细胞组织,承担一定社会责任,这是其应持有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因在于:第一,这是企业回报社会的体现,任何企业要正常运行和发展壮大都离不开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所说,“脱离了国家支持、脱离了群众支持,脱离了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企业难以做大做强”,因此,作为受益主体的企业理应分担社会支持企业发展所付出的成本,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第二,任何企业的行为都会有一定的外部性,即对外部社会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而从现代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来看,发挥正面影响、抑制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将对社会的正面影响贡献出来,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这是现代企业应遵守的基本伦理要求。

  其次,与一般企业所不同的是,网络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主要理由在于,网络媒体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更强的外部性,其影响的是人们的思想。网络媒体带来的影响所作用的不仅仅是互联网行业领域,而是关涉整个社会。影响越大,社会责任也应越大。广大的网络媒体尤其是大型的网络媒体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道义上讲也是难以推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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