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马克思主义 >> 原创
【学理观察】为打造人人尽责的党内治理新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2021年05月31日 16: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陈一远 字号
2021年05月31日 16: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陈一远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予以修订。2021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了党员权利保障体系,为进一步保障党员权利、发扬党内民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打造人人尽责的党内治理新格局发挥重要作用。

  保障党员权利、发扬党内民主,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统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党必须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新的伟大斗争的能力与水平,深入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党的建设离不开每一名党员的积极参与,需要每一名党员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保障党员的党内权利,才能有效激发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生机活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 

  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对于党员来说,享有党内知情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了解党内事务的责任;享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参加党内学习教育培训的责任;享有党内参加讨论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按照组织原则与程序表达意见的责任;享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对党的工作建言献策的责任;享有党内监督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党内监督责任;享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责任;享有党内表决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按照规定参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各项活动等责任;享有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参加党内选举等责任;享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意味着要履行好按照组织程序负责任地反映个人不同意见的责任;享有党内请求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遇到重大问题向党组织提出请求的权利;享有党内申诉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按照组织程序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情况的责任;享有党内控告权,就意味着要履行好与党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斗争的责任。

  广大党员要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为契机,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积极行使权利、履职尽责,推动党内政治生活更加生动活泼、规范有序,为完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党内治理新格局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推动党员履职尽责有助于推进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党的治理现代化是作为百年大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好的时代课题。推进党的治理现代化,既需要全党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也需要积极构建所有党员共同参与管党治党实践的党内治理体制机制,完善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有纪律又有自由、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见表达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度,通过充分发挥每一名党员的积极能动作用,汇聚起广大党员群策群力推进党内治理的强大合力,有效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与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建设党内良好政治生态、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供支持。充分保障广大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广大党员担负起赢得民心民意、汇集民智民力的时代责任,可以更好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为党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每一名党员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每一名党员都能做到履职尽责,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用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现代治理新格局。只要我们党把自身建设好、建设强,确保党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一定能够引领承载着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破浪前进!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简介

姓名:陈一远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阮益嫘)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回到频道首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