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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亚里士多德难题到卢梭悖论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时代取向
2015年09月24日 09:36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京)2015年第2期 作者:李惠斌 字号

内容摘要:三、求解马克思“卢梭问题”在马克思这里得到了解决。从马克思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讲的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一种“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而造成的对于自身的否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如前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探索和肯定的以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为基本标志的“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早在马克思的时代就已经存在,其后这种劳动者在不同产业中建立的合作社或者叫做劳动者自由联合体一直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33)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2页,又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1059页注226。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卢梭;劳动者;正义;所有制;文集;财产权;私有制;土地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惠斌,中央编译局马研部

  内容提要:在卢梭的理论中,存在着一个有关财产权问题的悖论:一方面,卢梭认为财产权是自由和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财产权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作者称其为卢梭难题。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回答了卢梭难题。作者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建立的劳动产权理论为今天的分配正义理论建立了一个理想模型。

  关 键 词:卢梭悖论;正义理论;个人所有制;劳动产权

  标题注释:本成果受到中央编译局东华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问题研究中心资助。

 

  财产权问题是马克思始终都在关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转变,关系着中国社会变迁的主题,也关系着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本文试图从理论史的角度提出和研究这个问题,以期引起理论界和改革者的思考。

  一、正义理论中的亚里士多德难题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提出了两种正义理论,或者说是分配正义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分配性的正义”,一种是“矫正的正义”。前者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这种分配永远是出于公共财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①后者是“在交往中的公正”,“在交往中的公正是某种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过不是按照那种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②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也称作“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进行分配。③你为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或财富,那么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你,这就是一种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它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有差别的分配,多提供多得,少提供少得。在这里,“比例就是中间,公正就是比例”④。“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⑤这种正义还不是一种真正的正义,因为人们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或机会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就会出现收入差距。因此,还需要一种“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是一种均等,亚里士多德称其为“算术比例”。既然是“矫正的正义”,那么它就是对于前一种正义即按照几何比例进行的分配性正义的补充。

  写到这里,我们就自然会想到现代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们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于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现代诠释。罗尔斯给正义下的定义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⑥这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把平等作为其概念的核心,但是,有一种不平等是被允许的,即这种不平等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比如中国引入市场经济,尽管它是有竞争和差别的,但在一定情况下它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所以它也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给正义确定了两个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⑦“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⑧第一个原则被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为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实际上这里是三个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于既定的和自由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平等权利,二是工作职位中的机会平等,三是差别原则。这三个方面我们从罗尔斯后来的表述中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来。罗尔斯写道:“它们的最新表述现在应该是这样的:(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兼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⑨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可以说是如出一辙,他的所谓自由的平等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可能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性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来表述更加准确。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个人在这个制度下享有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是适用于竞争的和自由的原则,而且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和自然条件以及社会条件都有所不同,所以,这种分配性的正义还是有缺陷的,需要用一种“矫正的正义”来补充和调整。在今天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表现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通过税收和政府调节的方式解决收入差别问题,从而使得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得到政策性的保护。所以,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很容易使人们想到民主社会主义长期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以来,这种政策在承认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引进一种矫正性的社会福利政策,即通过政府的税收调节功能使得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得到政策性的保护,即得到差别性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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