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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与增长:一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
2015年10月15日 15:29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京)2015年第4期 作者:李子联 字号

内容摘要:由于边际消费倾向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与劳动报酬份额之间具有“U”形曲线关系,即在劳动报酬占比较低阶段,经济增长率将随着劳动报酬份额的上升而下降。10)式技术进步对劳动报酬份额的求导计算可知,技术进步与劳动报酬份额具有同向变化关系,即是说技术水平将随着国民收入中劳动报酬份额的提高而提高,国民收入中倾向于劳动要素的分配能够有效地促进技术进步。11)式剩余价值积累率对劳动份额的求导计算可知,剩余价值积累率与劳动报酬份额也具有同向变化关系,也就是说,剩余价值积累率将随着国民收入中劳动报酬份额的提高而提高,国民收入中倾向于劳动要素的分配反而促进了剩余价值积累率的提高。

关键词:剩余价值;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积累;劳动报酬份额;国民收入;提高;马克思;收入分配;增长率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子联(1985-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 徐州 221116

  内容提要:以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理论为基础,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经济增长模型进行演绎后,发现分配将通过技术进步、剩余价值积累率和剩余价值率三个因素对再生产产生影响。就中国的经济现实而言,提高劳动报酬占比能够有效地促进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这对于重构经济增长的长效机制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极为重要。由于边际消费倾向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与劳动报酬份额之间具有“U”形曲线关系,即在劳动报酬占比较低阶段,经济增长率将随着劳动报酬份额的上升而下降;在劳动报酬占比较高阶段,经济增长率则将随着劳动报酬份额的上升而提高。

  关 键 词:收入分配;经济增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收入分配改革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机制研究”(13CJL011)的阶段性成果。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也会反作用于生产。生产的成果和生产的方式分别决定了分配的对象和形式,因此生产始终优先于分配。这与古典经济学家分配优先于生产和“庸俗经济学家”生产和分配同等重要的观点是不一致的。但是,马克思承认生产的优先性并不是为了否定分配的作用,他在肯定生产对分配起决定作用的同时指出,分配对生产也具有反作用。从经济现实来看,中国取得的高速经济增长极大幅度地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但同时也造成了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降低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分配困境,而这一格局反过来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形成制约,因为收入分配的合理与否会影响企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这一角度来看,理清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进而揭示其内在机理,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提升经济增长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谈起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分析其对经济增长或是生产的影响,前提在于回答在这一分配过程中,参与分配的人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其分配所得的多少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了生产?因此,从人及其所处的生产关系着手是本文逻辑的出发点,而这也正是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分析基础。马克思强调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①。对于其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经济范畴的工人和资本家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因其所分别提供的劳动和资本而参与产品的分配,“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决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这种分配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本身,不过是从分配角度看罢了”②。应当说,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方法与新古典经济学从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及其所持有的资源禀赋中去找收入分配的原因有极大的不同,马克思重在从制度层面分析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时所处的生产关系结构,而这也决定了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不是着眼于个人,而是着眼于以社会经济结构所形成的阶级和阶级内部的利益集团。

  作为社会生产关系中价值的创造者,劳动者不仅创造了等同于工资的劳动力价值,还创造了大量的剩余价值。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者“在工资的名义下得到一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体现着他的劳动中被我们叫做必要劳动的那个部分,也就是维持和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部分,而不管这种维持和再生产的条件是较贫乏的还是较富裕的,是较有利的还是较不利的”③。但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马克思则提出了个人消费品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所有成员都可共同地占有社会的劳动成果,都可平等且完全地享有其所创造的一切价值。而对于这一价值的分配,马克思认为只能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时间来决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④。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个人以劳动为尺度参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应在此之前对总产品做必要的扣除,以满足社会再生产的需要,也就是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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