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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期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特质 ——以《论犹太人问题》为解读文本
2015年01月15日 15:26 来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福州)2014年8期 作者:李永杰 字号

内容摘要:汉族,河北邢台人,哲学博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政治哲学与社会发展理论,福建福州350001内容提要:在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市民社会是一个重要概念。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阐释充分彰显了现代性特质:市民社会总体上属于私人领域,它是私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了利己主义原则、自由原则和交往等原则,市民社会的这些特征体现了“物的依赖性”、张扬私人自由和张扬人的主体性的现代精神。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革命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是市民社会消除政治因素的革命,前资本主义时代,政治控制市民社会,社会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性,近代革命规制了权力,将政治权力的影响驱逐出市民社会领域,这个时候的市民社会就成为纯粹“民间”的社会了。

关键词:市民社会;马克思;政治;私人领域;犹太人;利己主义;利益;个人主义;生活;权力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永杰(1975- ),男,汉族,河北邢台人,哲学博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政治哲学与社会发展理论,福建 福州 350001

  内容提要:在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市民社会是一个重要概念,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阐释充分彰显了现代性特质:市民社会总体上属于私人领域,它是私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了利己主义原则、自由原则和交往等原则,市民社会的这些特征体现了“物的依赖性”、张扬私人自由和张扬人的主体性的现代精神。

  关 键 词: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市民社会/现代性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一个使用频率高,且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在马克思面对“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已经开始使用市民社会的理论范式来分析问题了,虽然该文是以探讨犹太人问题、政治解放、人类解放等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但该文也从侧面反映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丰富性和深刻性,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该文本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凸现了现代性特质,本文试图以该文本为依据,梳理概括这个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特质。

  一、市民社会属于私人领域

  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的明确划分是现代性的重要特质。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专制主义是政治国家的常态,政治权力几乎没有边界,可以做很多在现代看来违背法律的事情。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述。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1](P186)市民社会领域本应该和政治国家划清界限,但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却直接具有政治性质,本来属于私人领域的财产、家庭、劳动方式等要素都带有政治性质,或者说都被政治所宰制。随着近代社会的来临,启蒙思想家们将社会契约的理念灌输给了普罗大众。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逻辑表明,政府出现之前的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拥有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权利,但是自然状态必然导致“无休止的战争状态”的出现,所以自然状态说到底是一个丛林法则盛行的状态。为了避免在这种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中将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消耗殆尽,人们理性地达成一项契约,每个人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让这个公共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安宁。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政府产生的逻辑过程,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公民的关系类似于仆人和主人的关系,政府是公民的公仆。这里尤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人们在塑造公共权力的时候,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并没有让渡全部权利,那么哪部分权利让渡了,哪部分权利没有让渡呢?公民们让渡的权利是那些靠单个人无法完成的事情的权利,比如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等公共产品就是个人无法完成的事情,而那些个人能够完成的事情的权利则没有让渡,而是保留在个人手中,这些权利比如市场交易的权利、家庭领域的一些权利等等。让渡出来的权利构成公共权力领域,没有让渡,保留在公民手中的权利构成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作为人民的仆人只应该做主人委托给它做的事情,对于没有委托给他做的私人领域的事情则严禁干涉。与这种理念相对应,规范公共权力的公法的运行规则是“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则都是禁止的”,而规范私人事务的私法的运行规则是“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则都是允许的”。这是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边界明晰的政治哲学逻辑,这一逻辑随着启蒙的深入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理念。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就是私人领域。马克思指出,“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P172-173)近代以前的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共同体本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的人依附于共同体,正如马克思在另外一个地方所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2](P2)而近代的来临逐渐瓦解了坚实的共同体,个体的人开始从共同体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主体意识的人,利己主义的人,从而也导致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马克思所谓的完成了的国家就是资本主义的国家,也是现代国家,这种国家只负责公共事务,不干预私人事务。而个人的利己主义生活则属于私人领域,存在于国家范围之外,属于市民社会领域的事情。所以现代国家中的人过着双重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和市民社会的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就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类的生活;市民社会的生活就是私人领域的生活,利己主义的生活。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表现,在现代国家中,公共事务归国家负责,私人事务归个人负责,“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二者边界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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