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办法提出,市国土行政部门对拟出让的土地,市发改、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各区政府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第一时间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城建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文物行政部门据此研究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提前组织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用地单位完成地面硬化层破碎、清表等考古前期准备工作,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领取考古勘探通知书,并交纳考古勘探经费,考古勘探单位立即进场开展考古勘探工作。雨天不计入勘探期限,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古勘探单位应当将结项报告提交文物行政部门。《办法》同时强调,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建立南京地下文物信息平台,及时为城市发展提供重要的文物基础资料。
关键词:勘探;行政部门;地下文物;城乡建设;区域规划;信息平台;考古发掘;保护区;期限;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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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地下文物考古工作办法》,进一步科学梳理考古发掘、文物保护与城市开发、规划建设的关系。涉及南京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或5万平方米以上的用地项目,都将适用于该办法。
办法提出,市国土行政部门对拟出让的土地,市发改、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各区政府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第一时间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城建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文物行政部门据此研究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提前组织开展考古勘探工作。需要考古勘探的用地项目,土地收储单位或建设单位,应该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地单位完成地面硬化层破碎、清表等考古前期准备工作,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领取考古勘探通知书,并交纳考古勘探经费,考古勘探单位立即进场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考古勘探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5万平方米)的,在3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不足15万平方米的,在6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 用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按约定相应延长勘探期限。雨天不计入勘探期限,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古勘探单位应当将结项报告提交文物行政部门。
《办法》同时强调,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建立南京地下文物信息平台,及时为城市发展提供重要的文物基础资料;重要项目实施、重要区域规划、重大建设任务落实,都需将相关地下文物信息作为重要评估依据。(于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