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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保护你,我们的天使?
2014年07月24日 08: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殷泓 王逸吟 王燕琦 周桂党 字号

内容摘要:孩子是天使,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孩子,保护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加强对荧屏声频广告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对存在违禁内容的网络游戏和图书要坚决查处。

关键词:保护;未成年人;天使;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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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孩子是天使,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孩子,保护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吉林、江西、山东、河南、重庆、甘肃6省市进行检查,光明日报记者跟随执法检查组深入采访,了解和发现了一些法律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本版推出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有些伤害,其实可以避免

      记者  殷泓 王逸吟

  2010年以来,河南省法院审结猥亵儿童、嫖宿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80件,判处犯罪分子797人,对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永城市委原副秘书长李新功、清丰县发改委原项目办主任张卫东判处并执行了死刑。

  然而,高压之下,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在全国范围内仍频频出现。日前,山东东平初中女生遭性侵事件再度引发广泛关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此类无法弥补的伤害,成为执法检查组关注的一个重点。

  取消嫖宿幼女罪成社会共识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方面不断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条规定下,是否“有偿”,成为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根本区别,无偿就是强奸,有偿就是嫖宿幼女。但是,是否有偿,除了当事人之外,他人难以知晓、难以认定。

  专家指出,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是对未成年人的污名化,损害了幼女的人格和尊严,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雪生指出,现行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对幼女进行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

  “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也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价值相冲突,应予以废除。”王雪生说。

  同性性侵定罪空白亟须填补

  2013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一期《新闻调查》震惊了世人。这期节目的名字叫《性侵犯:隐蔽的犯罪》,讲述了受全国闻名的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名师张大同20年前侵犯的7名男学生勇敢站出来实名举报其性侵行为。

  据举报的发起人怡冬回忆,当时被侵犯的都是十五六岁的男生,而张大同用的是同一套手法,就是邀请学生到家里或者办公室“单独辅导”。

  除了在网上举报,受害者们也曾经考虑诉诸法律,但他们遗憾地发现,法律无法给张大同任何处罚。“咨询过律师,发现张大同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我确实没有想到,14岁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是完全不受保护的。”怡冬痛苦地说。

  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个案,不少地方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工作时都建议将性侵同性未成年人作为一项新的犯罪类型写入刑法。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志忠指出,对于同性性侵,尤其是受侵害对象为男性时,依据现有刑法规定,尚不能以强奸罪对侵害人定罪惩罚,在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有些法院对同性性侵、猥亵儿童案件,以故意伤害、侮辱罪进行判处,但该结果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当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不良网络信息的侵蚀,男性被性侵犯的现象虽不常见,但也不罕见,特别是男童被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建议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从立法上将性侵男性、男童的行为纳入强奸罪的范畴,以弥补我国刑法的这一漏洞。”张志忠说。

  开展性知识教育刻不容缓

  执法检查发现,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多发生在一些乡村或偏远地区的中小学校。被害人多数为在校学生,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被害前不懂保护自己、被害后不会去告发是此类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检查中,一位教师反映,学校从未开设过关于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措施的课程。性侵等案件的频发,使一些教师想给孩子们讲授相关知识,但苦于没有教材不知该如何授课。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但自我保护意识却很薄弱。科学的性知识可以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应当聘请专职教师教授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和性知识,并将这两门课程纳入学校课程计划,计入学生年度总成绩。”佟丽华说。

  柳鹏则建议,应从法律层面上对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的内容。

  【关键词: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

  王逸吟 殷泓

  我国每年约有8万名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更多未成年人因伤致残;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一些案件触目惊心;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多,2012年比2011年增加34%,2013年比2012年增加20%……

  执法检查中,一组组数据、一个个案例让检查组成员感到揪心。来自基层学校的全国人大代表马雪花认为,未成年人伤害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未保委未发挥应有作用,工作机制有待改进

  “各自为战”、工作未能形成合力……不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不约而同地谈到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尽管各地普遍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但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有的地方工作停留在每年甚至每两年开一次例会的层面,尚未形成畅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

  此类情形,执法检查组在各地的检查中都反复被提及。有的认为这项工作仅仅是共青团和妇联的职责,有的甚至认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频发是源于人口基数大,发案多属于正常情况。有的工作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或建几个留守儿童活动室,具体工作抓得不实、不紧、措施不力。也有的缺乏对存在问题的深入研究,只在治标措施上下功夫,缺乏主动防范、从源头治理和长期作战思想等等。

  对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各级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扭转未保会一年只开一次会、各成员单位不相往来、“各自为战”的被动局面,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加大重视力度,设立国家专门机构

  那么,未保委作用发挥有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跟领导重视不够有很大关系,地方党政领导主要关注经济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如果没有轰动事件、恶性事故,一般不会进入领导关注的视野。”一位来自基层的同志坦言。

  从检查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对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治理,没有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全局性的高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支持不够。

  “缺乏中央层面的指导也是未保委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位地方政法委书记指出,相比各级综治委设立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由于有中央综治委的统一领导,预防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占100分中的4分,地方领导相当重视,预防工作近年来成果显著。而各级未保委缺乏统一领导和硬性约束,工作开展情况不容乐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机关、组织和单位,既有职能交叉、重叠又有遗漏。建议借鉴国际社会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国家专门机构,统筹未成年人工作,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规划、有队伍、有考核、有问责,成为一项硬性的常规工作。”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处长冉云梅建议。

  法律知晓率低,亟待加大宣传力度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3年,但社会知晓率很低,甚至连一些从事相关工作的教师、民警都没有接受过相关法制教育。一位小学副校长坦诚地说,在接到参加座谈会的通知前,从未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询问一位出席座谈会的社区民警时,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专家指出,加大宣传力度,必须首先采取措施,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教师、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等肩负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群体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有法不依即是违法的法律意识。同时,有重点地对教育工作者、家长进行宣传普及,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提高法制意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

  “激发和树立全民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思想意识,形成所有人不能,更不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工作要做。”冉云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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