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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重在健全法律体系
2016年05月24日 09:21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胡卫 字号

内容摘要:现在随着青少年早熟,到十一二岁已经知道基本的是非对错,因此,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适当提前,否则实施暴力不受惩罚,容易助长“藐视法律”的心态,英国早已将10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

关键词:校园欺凌;治理;欺凌;校园暴力;健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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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随着青少年早熟,到十一二岁已经知道基本的是非对错,因此,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适当提前,否则实施暴力不受惩罚,容易助长“藐视法律”的心态,英国早已将10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

  近年来,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一次又一次牵动社会的神经、刺痛人们的心。仅去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就高达60余起。今年以来,类似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一幕幕校园暴力触目惊心,其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画面之血腥,令人瞠目结舌。

  校园暴力行为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许多受到伤害的学生会对同学、老师、学校产生恐惧,性格、行为会发生变化,轻则厌学、弃学,重则出现轻生现象,可能给整个人生留下阴影,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发展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基层教育管理者一直苦于没有有效的办法治理校园暴力问题。目前,我国的校园暴力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针对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从国内对校园欺凌的处理方式来看,往往是高举轻落、大事化小,教育为主、惩戒偏轻。现在,国务院在全国开展集中专项治理,非常必要和及时。

  其实,防治校园暴力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话题。美国预防校园暴力中心将校园暴力定义为:“任何破坏了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气氛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

  在西方发达国家,打人学生、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官员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去年,在洛杉矶高中就读的中国留学生翟某等3名被告人因争风吃醋拳打脚踢同伴刘某。今年2月,美国法院宣判,3人被判6年到13年的监禁。

  据报道,被告人翟某直到出庭时还没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在她看来最多被训斥或者记过,更谈不上被警方逮捕。翟某的这种心理正反映了国内大多数校园施暴学生的心态,对此,必须引起警觉,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批评教育,已经无法达到惩戒效果,遏制校园暴力上升势头,必须高举法律的利剑,彰显正义的光芒。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校园暴力,道德教育和法治建设缺一不可。有道德良知,青少年学生才能激发内在的自律;有法纪约束,他们才能明确自己行为的边界。一方面,学校要广泛开展杜绝校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健全人格,树立基本的罪责感和敬畏之心,让学生知敬畏、明底线、受警醒;另一方面,要从法律的源头着手,建立健全校园暴力防治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校园远离暴力。

  要加快修订《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一是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只有实施8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三是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随着青少年早熟,到十一二岁已经知道基本的是非对错,因此,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适当提前,否则实施暴力不受惩罚,容易助长“藐视法律”的心态,英国早已将10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

  要研究制定专门针对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韩国针对校园暴力问题凸显,2001年启动立法,2004年出台《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该法规定设立“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制度,明确“教育监”在校园暴力对策方面的任务,要求学校设置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设置专职咨询教师及负责小组,规定了对暴力实施者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接触、胁迫、报复受害人或暴力事件的告发者;从事学校服务和社会服务;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到校上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责令退学等。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地州政府加强立法,对校园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降低欺凌行为认定标准,未成年学生因欺凌行为而被送到青少年法院,父母也将一并进入司法程序;加强对欺凌行为的刑事惩罚,如后果严重且施暴者有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以当作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所有参与者都要“连坐”判罚。

  当前,我国学校应对校园暴力的措施单一,相关规定模糊不清,亟需运用法治思维破解这一难题。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校园安全法律体系,为治理校园暴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基层教育管理者解困,还孩子一片宁静的校园。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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