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民是附属于国家的概念,它是在国家立场对人的规定,所包含的教育意旨就是培养对国家及其政制效忠的国民,国民获得的是工具性的训练。公民是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身份,蕴含着按照公共价值原则而行动的伦理精神,表现了通过关照公共生活实现卓越人格的可能。公民品质既摒除驯化的奴性,也摆脱自我中心,既实现自我价值,又促进公共福祉。公民作为规范性概念,表达了符合人性尊严的人格理念,符合教育的理想。教育培养人,就是培养理性成熟、能力卓越、公共品质高尚、个性健全的公民。把公民作为教育培养的人的理念,是中国教育进行人性新启蒙的方式与契机。
关键词:国民;国民性;国民教育;公民;公民品质;公民教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金生鈜(1961- ),男,甘肃榆中人,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哲学研究,浙江 金华 321004
内容提要:国民是附属于国家的概念,它是在国家立场对人的规定,所包含的教育意旨就是培养对国家及其政制效忠的国民,国民获得的是工具性的训练。公民是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身份,蕴含着按照公共价值原则而行动的伦理精神,表现了通过关照公共生活实现卓越人格的可能。公民品质既摒除驯化的奴性,也摆脱自我中心,既实现自我价值,又促进公共福祉。公民作为规范性概念,表达了符合人性尊严的人格理念,符合教育的理想。教育培养人,就是培养理性成熟、能力卓越、公共品质高尚、个性健全的公民。把公民作为教育培养的人的理念,是中国教育进行人性新启蒙的方式与契机。
关 键 词:国民 国民性 国民教育 公民 公民品质 公民教育
教育如何对人进行命名?“国民”概念和“公民”概念各自指陈怎样的人?指陈怎样的教育、政治与社会?受过教育的人是作为国民而行动,还是作为公民而行动?教育把人作为“国民”培养与把人作为“公民”培养有何不同?这些问题不仅是创造截然不同的教育类型的根本性问题,也是不同地对待人性及其价值尊严的问题。实际上,教育把人看作是国民还是公民的问题,是教育的核心问题,因为不同的人的观念意涵不同的教育与人的关系。教育所培养的人是自由自主的公民,抑或是国家的属民,这是教育的重要决断,这一决断涉及教育制度,涉及教育实践方式,更涉及社会文明的治理方式。
一
教育依据人的观念而培养人。人的观念是教育理念的一个规范性限定。教育学及教育对人的命名,对于教育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教育所理解的人的观念或对人的命名,意味着教育将培养什么样的人,意味着我们要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教育。教育把人看作是工具,就会按照工具来塑造人;把人看作是自由独立的道德主体,就会培养人的自由人格。教育学对人的命名,不仅在教育学的角度提出了人是什么的规范性想象,也提出了教育实践的规范理念。所以,教育对人的命名是确立教育理念、构建教育体制的基础。当然,现实的教育不可能没有人的观念,但有可能建立在错误的观念之上。
如果教育持有的人的观念是错误的,那教育的目的就可能是错误的,教育培养人的方式就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教育是按照人的观念培养人的。所以,教育学及教育有必要对人的观念进行反思,通过不断反思和诠释人的理念,建立教育的理念,亦即通过对人和教育的不断命名,不断唤醒我们的自我意识和教育意识。教育通过这种对人的命名,建立教育的理想。所以,教育实践自身的变革,依赖于其对人的理念的不断唤醒,也就是把培养理想的人作为理想的好教育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好的教育,在这一过程中,教育实践的自主意识就是追求理想中的人的应然(ought to be)和教育的应然。
如果教育学中人的观念对教育实践起着规范性的指示和引导,那么,人如何命名才具有真正的规范性?不是所有关于人的观念都是规范性的,如生物学、生理学等所具有的人的观念都是事实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因此无法指示人所应当具有的“形式”,它们担当不了想象好的教育的使命。
二
如果国民作为教育中的人的观念,它所规定或指示的教育是怎样的?国民这一概念指陈什么类型的人?预示什么样的人性?真正的教育能否把国民的培养看作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国民是否是一种教育学正当(right)的人的观念?它所指陈的人的现实、教育现实和社会现实是什么?教育能否把国民作为自己的人学观念?国民概念包含的国民性是否与人之为人的人性品格一致?什么是国民的心灵习性?
要回答国民及其教育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是国民。国民作为人的身份属性,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具有的资格,这是一个事实性的概念,每个人都必然地是某个国家的成员。从国家的政治属性来看,国民与特定的国家形态相关,它既指特定国家形态的个体成员,又指作为特定国家的人民集合体。国民身份意味着国家的政制赋予国家成员的一种身份特性,意味着国家的性质对国家成员的身份要求,这一身份要求主要体现在国民的隶属性上,即国民隶属于国家的统治体制,而且也体现在国家对国民无条件地归属、忠诚、认同、服从和奉献的要求上。
国家把社会成员看作是国民——国家的子民,要求国民对于国家具有认同和贡献的热情与行动,从而奠定了国民伦理的取向。国家建立的国民教育体制试图培养国民的这一伦理属性,从而实现自然人的社会化。国民教育一方面要求教育传输国家的国情知识;另一方面培养国民的爱国情感,养育国民爱国的行动素质,即训练国民归属、忠诚、认同和奉献的情感、价值观与能力。从这个层面看,国民对国家政治状态的归属和认同的情感与行动,是其最为突出的属性。
在20世纪初期,中国启蒙知识分子试图唤醒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意识。呼吁国民性的培养,他们反对把人作为皇朝的臣民,以国民代替臣民,强调国民的国家意识,并试图在国民概念中植入“个人尊严”、“自由”、“平等”、“平权”等内涵。①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民”不过是出粟米、通货财以事其上的百姓,是属民、臣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无角色可言,也没有国家意识,所以,驯化的奴性是一般民众的意识结构和行为模式。国民性批判以国民为人格理想,批判中国人之奴性。②所以,化奴隶为国民成为晚清思想界的启蒙,国民概念所引发的国民性批判,成为震荡20世纪中国社会的思想景观。在这种对国民的规范性的概念诠释中,对教育体制的要求就是培养国民。
当时思想界对国民观念的确定,与中国建立现代国家的意识密不可分,不过是以国家为核心的整体式的国民观。[1]这种国民概念对反思中国社会的王朝政制、奴隶道德、臣民思想起到了启蒙作用,但是,国民观念的提出,仅仅限于解放国民性、克服奴性,目的是建立强盛的民族国家。这样,国民的确立是与国家主义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国民概念虽然试图把国民从私欲和奴性中解放出来,但又将其纳入国家主义观念之中。[2]所以,清末民初的国民观从根本上讲是国家主义的,这样的国民观念具有将国家作为终极目的而膜拜的可能,国家唯大,超拔于国民之上,具体的人依然是依附性的,被限制或禁锢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之中,对国家机器的忠诚与服从成为国民的绝对义务。国民教育自然会演变成国民依附于国家的教育。
虽然近代中国思想界对国民进行了再概念化,试图把权利、自由等意识灌入国民概念中,但由于国家主义的强烈取向,国民教育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国人的顺从意识。这说明近代国民概念的不彻底性和局限性。[3]国民概念以个人隶属于国家为根本,这意味着国民不过是国家的工具或部件。中国思想界和知识界尽管呼吁国民性教育与改造,试图确立近代国民进取的新形象,但国家主义的取向使得国民教育依然是工具性的,即把国民看作是国家强盛的工具而加以命名并塑造的。
如果国民不过是国家的子民,如果国民性教育是确立大一统国家的途径和工具,那国民概念不过是以国家为中心,国民性教育不过是一种把国民看作是国家工具的驯化教育。而且,从内涵上讲,国民概念将国民限制在国家的范围之内,国民概念无法推出一国之民对于全球、全世界、全人类共同体承担的责任,无法把人的自然义务、公民义务、国际公民义务统合起来。
中国思想中的国民观念始终没有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公民观念所包含的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内涵,相反,国民成为隶属国家机器并效忠国家认同的概念工具。[4]这意味着国民观念本身的不足。如果国民观念不足以命名现代社会成员,不足以描绘政治主体的规范形象,或者国民观念无法取代或包涵现代人所具有的人性理想,那么,国民概念就不足以担当教育要培养的人的理念。
三
“国民性”的概念来自于民族(nation)。民族是自然的共同体,是一个自然的以语言、文化、历史传统、人群、地域疆土构成的共同体。③民族的文化遗产、习俗和语言意义体系、精神核心与价值意象,都是它的象征,构成了民族的精神土壤。民族是一个具体的文化社群的人们共同感觉和想象、体验共同性和亲近性的共同体,也是一代代的人在其中获得教益、实现成长的母体,在民族中,人获得自我认同。因此,族民对于民族性格的分有是自然的,对民族的热爱是自然的,其感情也是民族文化自然孕育的。
民族根本上是在历史的实践中构成的,它基于共享的地域、环境、语言、文化、道德、习俗等,或者说,民族由地域性的历史文化精神把民族成员联结在一起,民族性(nationality)是社会习惯、文化习俗、心理上的复杂的结合体。民族与国家不同,国家以政制为主要表现,其主要功能与目的都是政体的,由于国家和民族可能共有一些特征,国家可能会被看作为民族,民族也可能被看作为国家。民族可能在外在形式上同时以政治体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民族往往容易混淆。
由于国家(state)是政制的结构,所以,人并不天然地存在对于国家政制的情感。只有民族,才在族民的心理上存在自然的归属、忠诚的情感[5],这是因为民族的乡土与文化养育了个人的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爱国主义是针对民族的,而不是针对国家的,所以,爱国主义是对民族的地域乡土、文化语言、价值精神、同胞的自然归属,这一热爱的情感不排除基于民族的利益而对民族共同体的各个方面进行批判性反思与建构。如果以国家来覆盖民族,那么这种对民族的自然归属感就可能转变为对国家的实体政制的接受和顺从,而且由于国家机器的政制权力的巨大力量,这种接受和顺从可能是无条件的。
民族是文化的,民族大于国家,如果把民族理解为国家,民族就成为政治实体。这样,民族认同的自然需要就转变为对国家的认同,文化认同变成了政治实体的认同。如果国家把自己作为唯一的社会整体,取代民族,那么,国家就以民族的名义直接要求国民的纯粹服从、忠诚和归属,国家就把属于民族的职能和活动作为自己控制的领域加以干预。
人对自己民族的归属感来自于民族文化的感召`力和构成性。由于在人的自我认同中,民族文化具有构成性作用,个体对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是自然的,而国家政制要求的是政治认同,这一认同的基础首先在于政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上,而不在于国家成员的心理上。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是共同的心灵秩序构成的基础,所以对民族的认同是心灵上或情感上的,而国家的政制形式是营造共同生活的法律及其他形式的政制秩序,国家认同只是对法律所维护的各种共同秩序的遵守,因为法治秩序维护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④民族认同只是说明一个人的集体性格,而无法说明一个人对国家政制的态度或情感。
国家作为政治性的实体,其具体创造的政制以及实践并不是国民自然归属和忠诚的对象,只有符合正义的国家实践才能够召唤国民的归属和认同,所以,民族认同不等同于国家认同。如果把国家与民族等同起来,就等于国家的权力变得至高无上了,国家就凌驾于民族之上。这样,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精神的象征就被国家所取代,民族与国家本身就都被扭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