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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机制与策略
2017年10月18日 15:14 来源:《教育研究》 作者:杜明峰 范国睿 字号

内容摘要: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和发展,得益于当代教育治理体系概念的提出。

关键词:教育治理;社会组织;教育改革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杜明峰,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教育学系博士生,上海 200062;范国睿,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教育学部教授,上海 200062

  内容提要: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和发展,得益于当代教育治理体系概念的提出。审慎地纳入社会各方利益需求,可促进教育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的形式多样,可以是“补偿式”参与、“市场式”参与和“行政式”参与。应从理论、政策、实践层面改善和优化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的体制机制,使之在教育改革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更有效地推进教育改革和社会进步。

  关 键 词:教育治理 社会组织 教育改革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研究”(课题批准号:AGA140002)暨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高峰学科“教育学”建设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强调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培育,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到2020年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是继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颁发以来,我国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又一重大事件,也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战略性规划,标志着我国的社会组织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始意识到社会组织在教育发展和学校变革中的重要性,并以一种新的视野和格局正视这一力量。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教育体制的改革总是受制于更大的社会体制的改革,如果这个体制变化不大,那么,教育体制的改革也极为有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使得我们谈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成为一种可能。

  一、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时代需求

  (一)教育治理体系的建设

  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得益于当代教育治理体系概念的提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教育部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科尔巴奇区分了政策的两个维度:垂直维度和水平维度。如果说垂直的教育决策强调的是政府合法权威的力量和对教育进行的理性的选择的话,那么,水平维度的教育决策关注的则是不同组织的政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这两个维度不可相互替代,垂直维度的教育决策越来越要求等级性权威序列之外的力量的参与,而水平维度的教育合作若要达成谅解也必须通过垂直维度的主导才能实行。[1]在当代学校制度建设过程中,社会组织具有参与管理、共同决策、权力制衡、绩效责任等功能,可以承担评价监督职能、体现权力制衡,还可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形象及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乃至校长的工作予以评价,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学校管理团队的执行能力发挥监督作用。在此意义上,社会组织将是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它们的加入将为教育带来巨大动力和活力。我国教育领域的社会组织坚持非营利精神及社会进步理想,聚焦教育改革中的种种现实教育问题,自觉采取的改革实践有利于优化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推动社会进步。[2]因此,要达成教育治理的格局,就必须吸引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一方面,要创造社会空间,大力培育、发展与引进教育类社会组织,使其具有参与教育、服务教育和评估教育的资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机制。

  (二)教育与社会的有机结盟

  首先,教育改革应该反映社会的需要,满足多样化的公共需求。随着教育决策重心的不断下移和教育治理时代的到来,教育改革也应该呈现各种社会力量的声音,保证各种利益群体都有表达的权利和机会。其次,教育改革的进步源于社会问题。教育改革是教育政策的逻辑展开,教育政策针对的是特定的教育问题,以确定和调整教育关系为直接任务,包括对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教育职能部门、教育利益相关者等的行为以及社会与教育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教育改革又与重大的社会事件或历史事件有关,也是众多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及社会组织的力量。譬如,美国教育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布朗案”,不仅使美国黑人得到受教育权,且打破了教育中的种族隔离,结束了美国黑人“隔离但平等”的教育历史,成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催化剂,奠定了美国公立学校实现种族混合的法律基础。1954-1968年的大规模民权运动也对美国教育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民权运动中,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参与”,主张把过去被忽略的、边缘化了的人也包括进去,以追求教育的平等。这表明,社会组织和社会利益团体与教育改革有着天然的联系,唯有审慎地纳入社会各方利益需求,才能促进教育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

  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形式多样

  社会组织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配套产物,是有着明确利益诉求的行动主体。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会以追求纯粹经济利益为目标,但事实上,它们也在参与教育的过程中“寻找”一些东西。它们所寻找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关涉它们对教育的理解、选择参与教育的原因及参与的动力等。也只有对社会组织的教育参与有一定的理解,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社会组织对于当下以及今后教育改革、对于学校和学生的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补充,形成以下几种参与形式,并且这种参与只是“影响国家教育决策”的最初阶段。首先,“补偿式”参与。这种形式的参与主要是围绕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展开,目的是改善未享受或未及时享受国家教育改革红利的群体的教育处境,使其有机会获得与其他群体同等水平的教育机会或发展机会。但与国家力量相比,这类社会组织并不具备改善多数人教育处境的能力,而只是担当协助者的角色,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改善少数人的教育状况。譬如,“希望工程”成立之初就强调,要正视贫困,救助因贫困而失学的儿童,援建希望小学,并借此动员社会力量关注贫困儿童,提高全社会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意识,形成一种全社会关注教育的社会效应。“苗圃行动”、“爱飞翔”乡村教师培训等公益组织针对的是农村教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断层”的危险,尝试以体制外的努力帮助教师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升能力。其次,“市场式”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或社会组织都会有一定的利益诉求,无论是经济利益、家庭利益还是组织利益,它们都以获取市场价值为目的参与教育,这种参与的主体通常是企业或专业类组织,它们依靠自己提供的产品或专业服务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譬如,希望工程在成立之初就获得了诸多企业的捐款,虽然不能否认他们的教育情怀,但他们关注的重心依然是捐款所带来的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及品牌宣传,其出发点依然是一种利益的参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诸多活动,也有企业的冠名支持。另外,“行政式”参与。一些社会组织也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借用体制资源获得自身的发展。

  当然,这三种参与形式彼此之间并无明显界限,只是侧重点不同。虽然参与的目的不同、参与的形式多样,但都对教育的不同方面给予一定关注,有效地补充了政府没有关注到或者暂时没有能力关注的教育群体或方面。这无论对于整体的教育发展,还是对于受益的个人或群体,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新形势下,社会组织能否为教育改革提供帮助,这是一个假问题;教育组织如何能够为教育改革提供更多的帮助,这是一个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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