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韩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行国公立学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韩国的现行中等学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是在全区域内、全员定期轮岗的制度。教师轮岗模式是先根据各地的地理条件和文化发达程度,把区域和学校分若干等级(不是教育水平)后,采取不同等级(区域和学校)间轮换的模式。具体轮岗方式采用的是同一科目教师间轮岗方式。
关键词:韩国;中等学校;教师轮岗;特点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赵允德,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天津 300071
赵允德(1964-),南开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
内容提要:韩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行国公立学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韩国的现行中等学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是在全区域内、全员定期轮岗的制度。教师轮岗模式是先根据各地的地理条件和文化发达程度,把区域和学校分若干等级(不是教育水平)后,采取不同等级(区域和学校)间轮换的模式。具体轮岗方式采用的是同一科目教师间轮岗方式。
关 键 词:韩国 中等学校 教师轮岗 特点
在韩国,所有国公立学校教师是以5年为一个轮岗周期定期进行校际间的轮换。这一制度作为缩小地区与校际间师资队伍水平差距的机制,为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将以韩国的中等学校教师轮岗制度为中心,介绍教师轮岗及中等学校教师轮岗的实施组织,梳理中等学校教师轮岗类型、规则及其特点。
一、教师轮岗制度
韩国很早就实行了教师轮岗制度。1957年,为了遏制优质师资向特定地区和学校聚集的流弊,缩小区域间和校际间师资队伍水平的差距,缓解地区间师资供需不平衡的矛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以教师的有序流动来合理配置和使用现有教师资源,提高教育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通过工作环境的改变消解因在一个职位上长期工作而滋生的职业倦怠症,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能,实行了教师在校际间定期轮换的教师轮岗制度。当初轮岗采取的方式是,首先,学校分A区(偏远地区)、B区(郊区)、C区(中心城区)等三个等级;其次,在学校等级基础上实行不同等级间定期轮换的方式。是年,在A区长期工作的179名小学教师轮换到B、C区学校任职,35名初中教师和29名高中教师也进行了校际轮换。[1]从此,建构了教师在区域和校际间定期轮岗的制度。
所谓教师轮岗制度是指在同一职级、职务系列内,保留原职位,只调换任职学校的水平流动制度。韩国实行的教师轮岗是一种水平流动活动,也就是说,它是对现有职位不进行任何调整,只是调换任职学校的人事活动,它不包括晋升等职务变动而引起的流动现象。另一个特点是循环性,它是一种在校际和地区间循环任职的制度。
二、中等学校教师轮岗组织机构
韩国实行教育地方自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市、道(相当于我国的省、市、自治区,以下相同)教育厅管理高中阶段教育,而市、道下辖的市、郡(相当于我国的县级,以下相同)地方教育厅管理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在这种分级管理体制下,市、道教育厅组织实施高中阶段的教师轮岗,地方教育厅具体负责实施初中教师的轮岗。
韩国为了公正、公开地实施教师轮岗,市、道教育厅和市、郡教育厅成立了人事委员会。
(一)市、道及市、郡人事委员会
韩国的市、道教育厅和市、郡教育厅的人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教育公务员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教育公务员晋升、转职及轮岗等人事计划。人事委员会是由委员长和委员组成,由市、道教育监或市、郡教育长任命或委任。人事委员会委员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和社会人士组成,其规模是7人以上9人以下。在人事委员中必须有社会人士3人(委员数7人时有2人),其中包括在该地区长期居住的学生家长1人以上。
(二)中等学校人事委员会
中等学校人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中等学校教育公务员的人事计划,以及其他中等学校教育公务员的重要人事事项。中等学校人事委员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和社会人士组成。例如,京畿道华城乌山教育支援厅中等学校人事委员会是由教学局长、教育支援科长、分管中等教育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体育的负责人、辖区中学的校长、校监、教师及社会人士等共7-9人组成,委员长是教学局长。[2]
(三)中学教师的跨教育厅轮岗组织机构
在韩国,高中教师轮岗是以市、道为一个轮岗人事区在全区域内轮岗,而初中教师的轮岗是以市、道教育厅下辖的地方教育厅为一个轮岗人事区,在地方教育厅辖区内的轮岗为主,跨教育厅轮岗为辅。由于初中教师的轮岗涉及跨教育厅的轮岗,为了协调处理各地方教育厅之间的关系,成立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以首尔市为例,该市成立了3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初中教师的跨教育厅间轮岗事宜。第一,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跨教育厅轮岗计划,确定跨教育厅轮岗规模及轮岗对象,审议在跨教育厅轮岗计划中尚未明确规定的特殊事项及其他有关跨教育厅轮岗事项。协调委员会的委员是下辖的地方教育厅中等教育科长。第二,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委员是下辖地方教育厅学务局局长。第三,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委员是下辖地方教育厅教育长。为了有效运行跨教育厅轮岗协调组织,每年指定其中的一个教育厅为“干事教育厅”,由它牵头与其他教育厅协商处理中学教师跨厅轮岗业务,“干事教育厅”是下辖地方教育厅轮流担任。[3]
三、中等学校教师轮岗类型
韩国的《教育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任用令》、《教育公务员人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教育法规中规定了教育公务员轮岗类型、轮岗原则、轮岗年限等内容。现行中等学校教师轮岗制度以5年为一个轮换周期的定期轮岗为主,以1-2年之内的不定期轮岗为辅。
(一)定期轮岗和不定期轮岗
1.定期轮岗。所谓定期轮岗是指以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教师为对象实施的轮岗类型。教师的定期轮岗基准是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的年限,规定的年限是3-5年,只要到了规定的任职年限的上限必须轮岗。韩国的教育公务员定期轮岗是按轮岗对象分两个时间点统一组织实施轮岗,即每年的9月1日实施教育专职人员和校长的定期轮岗,而每年的3月1日实施校监和普通教师的定期轮岗。
2.不定期轮岗。不定期轮岗是指以在同一所学校的任职时间尚未到达规定轮岗年限者为对象实行的轮换类型。不定期轮岗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轮换,其对象是在同一所学校任教1-2年的教师。在中等学校教师轮岗中,为了防止因频繁的工作地点变更带来的业务能力下降,保证教师工作的连续性,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除了机构改革、职务制度改革、当年晋升或降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之外,原则上从任职之日起1年之内不允许采取任何调换任职地的人事措施。
不定期轮岗是一种有条件的轮岗,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教师才有资格申请轮岗。各地方的中等学校教师不定期轮岗的条件有所不同,但大体雷同,可归纳为如下几种。生活照顾类:通勤距离18公里以上的教师(只有首尔市有这一条规定),岛屿、偏远地区任职的体弱多病及残疾人,因公殉职的教育公务员的配偶及其子女;教育需要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须轮换的教师,在现任职学校继续任教有困难者;岗位调整类:包括课程调整、精简人员、传统优势体育项目指导教师;奖惩类:受处分的教师,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者;业务能力差,业绩极其不良者;职业态度不端正者;在供给一日三餐的学校任职2年以上的教师(营养教师);外派到教育机构、教育行政机构任职2年以上者;有公认的研究业绩者。不定期轮岗的程序是由校长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特聘轮岗和缓期轮岗
1.特聘轮岗。特聘轮岗是定期轮岗的辅助类型,也是轮岗教师的特殊分配方式。通常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校长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面向定期轮岗对象,特别聘请个别教师轮岗到指定的学校。在特聘轮岗中,校长拥有绝对权力。为了实现特聘轮岗的公平公正性,同时有效发挥这一轮岗的功效,各地均出台相关规则规范特聘轮岗。首先,限定规模。首尔市规定的特邀轮岗规模是当年该校轮岗总规模的10%以内(新建学校扩大到30%);优先扶持发展的学校是当年该校轮岗流入总数的30%范围内,特邀所有科目教师。[4]其次,限制对象。特聘轮岗对象限定于定期轮岗对象,同时限制特聘轮岗教师的学科范围。首尔市规定的特聘轮岗对象一般不包括国语、数学、英语课教师,但该校属于上述科目的研究学校或示范学校时,根据实际需要特聘轮岗上述科目教师;国际学校、科学学校、体育及特色化高中、英才学校有权特聘轮岗所有科目教师。国际学校、科学高中、英才学校的专业课教师、传统优势体育项目的指导教师以及在特色化高中的特色化领域的专业课教师出现缺员时,校长有权特聘轮岗这类教师。[5]
2.缓期轮岗。所谓缓期轮岗是在同一所学校的任期已满须轮岗的教师中,经由校长申请(只限本人同意)暂缓轮换,限期留任的轮岗类型。中等学校教师缓期轮岗的规定如下。第一,缓期轮岗程序:由校长推荐,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缓期轮岗;初中教师是地方教育厅,高中教师是市、道教育厅人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缓期轮岗。第二,延期时限:一般为3年。第三,缓期年限不计入轮岗年限之内。在《京畿道教育公务员人事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第2项缓期轮岗条款中规定,以下人员可以缓期轮岗:第一,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期限已满者中,无人替换的课任教师;在研究学校尚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及参与者;校长希望继续留任的教师(须本人同意),以上人员由本人申请,校长推荐后,在1-4年内暂缓轮换。第二,在职业高中专业课岗位中没有轮岗申请者时,可以另行缓期使用原有教师;以上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等次达到优以上。第三,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期已满的校长、校监中,2年之内退休的人员。[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