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实习法律保障措施 促进产教融合走深走实

2024-03-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教融合不断深入推进,大学生实习工作稳步开展,实习各项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产教融合平台逐步搭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为实习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必须看到,每年如此海量的大学生从学校走入实习单位,出现实习权益纠纷在所难免,其中尤以意外伤害问题最难处理。安全责任大于天,正是由于实习权益纠纷的存在,导致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接纳的积极性下降,“实习难”问题凸显。这既阻碍了我国大学生实习工作的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教融合的实现。因此,深入研究大学生实习法律保障措施,解决大学生意外伤害法律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大学生实习法律保障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思想上对大学生实习安全法律保障的认识有待加强。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少大学生、实习单位乃至部分高校对大学生实习安全保障存在忽视倾向,认为意外伤害是小概率事件。或者存在一些认识偏差,实习单位认为,实习生归学校管理,万一发生意外伤害,应由高校承担法律责任;部分高校则认为,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出了伤害事故,应由实习单位承担。显然,这些思想认识都是不对的。在实习工作中,各相关主体应树立“主动安全”意识,从内心真正重视安全,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安全意识上“系好第一粒扣子”。
  二是理论上对大学生实习意外伤害的处理有待厘清。对实习生遭受的意外伤害能否被纳入“工伤”予以保障,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仍是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应按照民商法关于人身侵权伤害的规定来处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大学生的实习行为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大学生实习期间也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按“工伤”处理,应享有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虽然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劳动权,但实习大学生是否享有劳动权仍需要劳动法明确。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认定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也作了类似规定。然而,大学生在企业实习往往不签协议,或者仅签《实习协议》,这就导致实习行为很难用劳动法规来约束和评价。目前,第一种观点为多数派观点,这导致实习生的意外伤害大多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处理,保障力度明显薄弱。
  三是在立法实践上相关法律保障有待完善。目前,《教育法》中并无实习权规定,相近的是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该款规定了“从业人员”和“本单位职工”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但对于实习生并未明确。此外,原1996年《职业教育法》条文简短,仅40条,其第二十条也仅规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对象为“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2022年新修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了大学生实习权的相关内容,其第五十条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该条明确了部分实习权利,但仅提到“参加相关保险”,未指明是商业保险还是工伤保险。
  实习生意外伤害纠纷是制约产教融合的“拦路虎”,需要得到合理解决。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切实为实习相关主体解决后顾之忧。首先,营造重视实习安全的社会氛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大力开展实习安全宣传工作,切实提升高校、实习单位和大学生的安全意识。高校应完善实习安全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加强实习师资建设,强化实习组织管理。实习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实习管理制度建设,配备实习指导人员,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大学生则要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各类实习风险,同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维权能力。
  其次,赋予适格的实习生以劳动者身份。目前,国内立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身份为基点去界定行为,另一种是以行为为基点去界定身份。显然,我国现有大学生实习制度属于以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为基点去推定高校实习生的权益如何保护,这就导致出现“身份定义陷阱”的理论误区;而传统劳动、教育立法囿于学生身份的理论误区,不敢越雷池半步,导致学生实习权利保护存在瑕疵。为此,笔者认为,实习权保护应在法理层面突破身份限制,选择以行为为基点去界定身份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赋予实习大学生以“劳动者”身份,进而保障其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最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要求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但实习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差异巨大。在工伤保险中,各项相关费用没有补偿限额,可确保职工避免因工伤陷入生活困顿,而实习责任险属于限额险。为此,在编纂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建议明确规定将大学生实习纳入工伤保险,且扩展到全体大学生,同时积极推行实习工伤保险制度,以助力产教融合深入开展。
  (作者系浙江树人学院经济与民生福祉学院副教授;浙江树人学院科研与社会合作处处长、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张玲(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