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常常被混淆使用。事实上,后者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不符合正义战争的要求;而前者则被看作是合法的或可以被合法解释的。“9·11”后 ,布什政府对一项总的先发制人安全政策/战略不再加以掩饰,这无疑是对先发制人合 法化之必备条件的一种挑战。更值得关注的是,从安全理念和政策实践均可看出,布什 政府有意抹杀了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的区别。作者着重分析了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 的区别和联系,并以布什政府国家安全战略为例,试图揭示布什政府混淆概念的动机与 实质。
关键词:战争;预防;美国;威胁;布什政府;敌人;国际法;伊拉克;证据;攻击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阿明,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王联合,上 海外国语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上海 200434)
【内容提要】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常常被混淆使用。事实上,后者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不符合正义战争的要求;而前者则被看作是合法的或可以被合法解释的。“9·11”后 ,布什政府对一项总的先发制人安全政策/战略不再加以掩饰,这无疑是对先发制人合 法化之必备条件的一种挑战。更值得关注的是,从安全理念和政策实践均可看出,布什 政府有意抹杀了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的区别。作者着重分析了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 的区别和联系,并以布什政府国家安全战略为例,试图揭示布什政府混淆概念的动机与实质。
【关 键 词】先发制人/预防性战争/布什政府/伊拉克战争
随着2002年9月新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公布,布什政府把先发制人打击“无赖国家” 和恐怖主义组织上升为一项公开的美国国家安全政策原则。先发制人由此成为布什主义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媒体称为自20世纪50年代核威慑战略形成以来美国大战略的革 命性转变(注:John L.Gaddis,“A Grand Strategy of Transformation”,Foreign Policy,November/December 2002,p.50.)。先发制人并非新鲜事物,《联合国宪章》和 国际法对其一直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它在国际法、国际实践和美国历史上均不 乏先例(注:Lawrence F.Kaplan and William Kristol,the War over Iraq:Saddam's Tyranny and America's Mission,California,San Francisco:Encounter Books,2003, pp.84~85.)。今天,这个问题再次引发了国际范围内的大辩论,原因在于布什政府在 对其进行陈述和应用时有意混淆了先发制人与预防性战争的区别,而后者在国际法和国 际实践中一直被看作是一种违法的侵略行径。这种混淆无疑给学界和国际社会带来了许 多困惑和不安:“9·11”后美国所采取的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是否会损害关于如何使用 武力的国际规范?
一、“先发制人”概念辨析
根据百科全书的定义,先发制人打击/战争是指为了抵抗或打败迫在眉睫的挑衅或侵略 ,或为了在尚未发生(通常是难以避免)的战争中获得一种战略优势而采取的军事行动( 注:A preemptive attack/preemptive war is waged in an attempt to repel or defeat an imminent offensive or invasion,or to gain a strategic advantage in an impending(usually unavoidable)war,http://encyclopedia.thefreedictionary. com/preemptive war.)。先发制人旨在获得先发优势,因而是在敌人防卫力量最小的时 候伤害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先发制人可以是合法的。
第一,考虑先发制人的一方要有一个关于在自卫的条件下进行防卫的狭义的“自我” 概念。表面上看,自卫即防卫自我的标准似乎是清楚的。当生命受到威胁,人们必须能 够保卫自己,必要时使用武力。但自卫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自我”所表达的不仅仅是 生存,也是一种自由和繁荣的生活。例如,即使一个独裁者允许人们生存,但不是在他 们自己选择的体制下生存,人们就可以正当地为了不使自己遭受政治压迫而战。不过, 这种自我权利在实践中容易趋向极端,在全球化时代尤其如此。当经济利益及其脆弱性 可以在全球意义上加以理解时,当道德、民主和人权的政治共同体可以更广泛地定义时 ,大国的自我概念往往扩大了。
因此,使先发制人成为合法自卫的自我概念必须被从狭义上限定为:生命和健康面临 迫在眉睫的威胁。
第二,必须具备有力的证据证明,战争在最近的将来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采取行动 加以阻止,迫在眉睫的威胁会在几天内或几周内变成事实。这要求明晰的情报显示一个 潜在的侵略者既有能力又有意图在近期内造成损害,单单证明其有能力是不够的。
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生存恐惧。那么,什么是合理的使先发制人合法的恐惧?迈克尔· 沃尔泽(Michael Walzer)在《正义和非正义战争》一书中指出,单有恐惧不能成为唯一 的标准。恐惧在恐怖主义战争的条件下无处不在。恐惧的本质可以理解为,一旦遭到突 然袭击,一国政府或人民会合法地变得勇敢。事实上,由于恐惧,他们可能会变得过度 勇敢——无限夸大危险,野蛮打击所有潜在的威胁(注:Michael Waltzer,Just and Unjust Wars:A Moral A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New York:Basic Books,2000,P.85.)。在当代反恐战争的大环境下,合理的恐惧的门槛显然被降 低了,其后果可能是草率使用武力,从而加剧不稳定。
因此,证据和恐惧的门槛不能太低。仅仅意识到潜在的敌人未来可能会攻击自己就首 先进攻性地使用武力,这不是先发制人而是妄想型的侵略。人们必须容忍一定的脆弱性 和不确定性,也必须避免夸大威胁及提升恐惧的倾向。例如,尽管核武器及其运载手段 比过去更容易获得,但迄今尚无足够证据表明这种武器已被恐怖分子掌握。
当然,使先发制人合法的证据和恐惧的门槛也不能太高,因为门槛太高会导致潜在的 侵略者在起始阶段具备很大的优势,从而很难被制止或减少损害。所需要的是投入大量 资金收集、分析和评估情报,这是一项可以把潜在敌人的能力和意图最大化,同时把自 己的实际脆弱性最小化的政策。
侵略意图加上可立即造成伤害的能力是引发合法的先发制人的条件。通过两条标准可 以衡量潜在敌人的意图:一是潜在敌人是否说过它近期想要施加伤害或它是否在最近的 过去施加过伤害?二是潜在敌人是否正在把军队调到一个能够造成巨大伤害的地方?如果 回答均是肯定的,则就可断定它有侵略意图(注:Ibid.)。
第三,军事力量必须是唯一可用的,即没有其他措施能够立即见效或可能起作用。如 果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而同时没有时间进行外交努力,唯一的行动选择就是用军事打击 来去除或减少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先发制人就是合法的。
第四,对敌国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与威胁相称的。先发制人的目的只能是减少或去除迫 在眉睫的威胁。超越此目的的先发制人会被合理地认为是侵略。先发制人也应该遵守正 义战争的伦理准则,尤其是要避免伤害平民和避免不成比例的伤害。例如,在“9·11 ”事件中,假设有清楚证据显示恐怖分子准备发动袭击,合法的先发制人行动应是捕获 把四架飞机用作武器的劫机者。但若在袭击发生之前,发动对阿富汗的战争来打击基地 组织或塔利班就不是合法的先发制人。
关于先发制人的合法性,2003年5月号的《华盛顿通讯》(Washington Newsletter)曾 予以深入讨论:“在国际法上,几乎可以肯定一次即将开始的大规模袭击引发了与所存 在的威胁相称的自卫的权利,直到威胁结束或是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有效行动重塑和平与 安全。在这些条件下,先发制人是合法的。”(注:“Preemptive War/Preventive War-Both Are Against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http://www.mcli.org/law federal/war-is-preventive.html.)
历史上不乏公认合法的先发制人案例。例如,苏联1941年6月25日对芬兰的空中打击, 被认为是先发制人的一个例证。当时芬兰已进行军事动员,并做好了进攻和防御的两手 准备。在1967年的第三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进攻在先,但埃及和叙利亚的军队此前已 被动员并在边境集结。对大多数观察家来说,以军的行动是先发制人的经典案例。
由此可见,先发制人旨在打击已经动员或正在进行积极的战争准备的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