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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划定13条“红线” 禁止P2P债权转让
2016年08月25日 16:2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苏诗钰 字号

内容摘要: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关键词:红线;P2P;网贷机构;网贷行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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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同时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新闻发言人江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明确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

  《办法》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

  “这些红线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为强化网贷行业监管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法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为网贷行业未来规范发展指出方向,划定负面清单,符合遵纪守法的市场参与者的共同期待。”江楠说。

  江楠表示,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有望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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