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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年06月19日 00:00 来源:财政部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河北、山西、湖北、陕西、青海省财政厅,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关键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代理;事宜;开户银行

作者简介:

  财库〔 2014〕 73号

  河北、山西、湖北、陕西、青海省财政厅,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河北、山西、湖北、陕西、青海省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 (四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 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 260亿元,其中河北、山西、湖北、陕西、青海省额度分别为 59亿元、 42亿元、 61亿元、 55亿元、 43亿元。各省额度以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 (四期 )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 2014年 6月 27日招标, 6月 30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 7月 2日进行分销, 7月 4日起上市交易。

  (四)招标方式。招标总量 260亿元,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 6月 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 2017年 6月 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六)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 0.05%。

  二、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 2014年 7月 2日前(含 7月 2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 XX公司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 (四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河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河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

  账 号: 03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 011121020015

  (二)山西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山西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

  账 号: 040000000002278001

  汇入行行号: 011161002008

  (三)湖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

  账 号: 17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 011521000105

  (四)陕西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陕西省财政厅地方财政库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陕西省分库

  账 号: 26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 011791020018

  (五)青海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青海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青海省分库

  账 号: 280000000002271008

  汇入行行号: 011851001004

  三、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4〕 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 2014〕 4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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