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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降了 找人退赔合理吗
2014年03月26日 15:54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徐小飞 字号

内容摘要:常州港资地产巨头九龙仓集团在江苏常州的两个项目“九龙仓年华里”和“九龙仓国宾一号”均于近期做出价格调整。

关键词:房价;房地产商;业主;开发商;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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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港资地产巨头九龙仓集团在江苏常州的两个项目“九龙仓年华里”和“九龙仓国宾一号”均于近期做出价格调整。

  其中,年华里项目的均价从此前的约6000元/平方米下调至5000元/平方米,原均价约11000元/平方米的豪宅项目国宾一号则推出20套特价房,特惠均价在8200元/平方米左右。而在降价前已购买房屋的部分业主因房价下降便要求房地产商“退房”或“补偿差价”。

  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房地产商和业主平等协商的结果,是他们真实意思的体现。既然业主和房地产商在自愿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商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业主承担。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这种风险应由购房人承担。

  基于避免社会矛盾,或者是出于营销策略,部分房地产商对业主进行了补偿,这都是开发商自身的权利,并非法定义务。除非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补偿差价外,否则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业主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买卖意向上达成一致,并且不存在法律冲突,购房合同就是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解除,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房地产商延迟交房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房的,还有因环境评测不合格、质量严重不合格等房地产商根本违约行为等。

  购买房屋是一种市场行为,当然存在房价涨跌风险。面对房价冷热,每个购房者还是多点理性,合理维权,在法律空间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作者 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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