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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再分配的理由?
2014年05月29日 12:13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格里高利•曼昆教授在《为1%最高收入人群辩护》中,用更大篇幅讨论由政府强制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和社会哲学基础。

关键词:收入;分配;功利主义;效用;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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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允铭)格里高利•曼昆教授在《为1%最高收入人群辩护》中,用更大篇幅讨论由政府强制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和社会哲学基础。我们不妨借着这个话题聊一聊当代西方民主国家涉及收入再分配和社会福利体制的多种价值取向,以及民主体制的困境。

  假如斯蒂格利茨的看法更加符合美国的事实,即“寻租行为是富人阶层收入剧增的主要推动力”,考虑到在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参与竞争的实际政治过程中,很难在比较短的时期中对寻租行为的制度基础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改革(也就是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腐败和寻租的事实上的合法性),那么政策制定者就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来减缓收入不平等恶化的趋势。可是,假如曼昆的看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即几十年来美国贫富分化的加剧可以通过技术和经济因素来得到解释,那么累进税这类“劫富济贫”的措施就不仅会损害经济效率,而且本身是否公正就成了多方争议的话题。

  当然,无论哪一种看法,都反映了一定程度的事实。当富人加速增长的财富中,既有来自乔布斯们对生产率的非凡贡献,又有来自借助政府权力通过寻租而得来的不义之财,而政策制定者和社会第三方机构都不可能掌握有助于具体区分的充分信息时,收入再分配政策就面临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累进税的实施就会打击诚实的人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努力创新和不断进取的积极性,而通过“合法腐败”来发财的人们通常更有机会来“合法避税”。这样,累进税制就成为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纯粹平等主义的政策。

  我相信,在美国民众占领华尔街的抗议行动背后,在左翼派别致力于扩大收入再分配的呼吁背后,必定有这样的理由,即富人的收入并没有反映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毫无疑问,在任何时期和任何社会中,普通民众对贫富分化程度的容忍度不仅取决于收入差距的实际结果,更取决于造成这种结果的机制和过程是否符合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尽管他们对于何为公正和正义往往莫衷一是。收入再分配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伦理和政治哲学的课题,就在于价值中立立场的不可能性。

  一个与价值观分歧有关的棘手问题是,富人与穷人在努力提升收入水平的竞争中是否机会平等。在当今的民主政体中,尽可能保证最大程度的机会平等往往是公开的社会目标和政治承诺。其实,严格说来,机会平等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切实际的,唯一没有争议、值得尽力实现的平等是规则平等,即法律和一般性竞争规则一视同仁地适合所有人。可是,即便在规则平等的前提下,富人的确可以借助财富而获得多种有利于实现进一步物质成功的优势,比如更好的教育机会、更有价值的社会关系、更好的健康保障以及更具有保证的信用。当面临同样的投资机会时,机会更趋向于有财富担保的富人而不是只能靠借钱度日的穷人。就此而言,所谓机会平等更多只是政治上的修辞。

  在这个问题上,曼昆的看法与斯蒂格利茨相反,他认为美国在保证机会平等上是基本上成功的,因此不能成为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理由。

  我们的问题是,假如富人财富加速增长的推动力不是寻租,而是人力资本投资、技术创新以及产业的转型,而且在规则平等的前提下富人也更容易致富,那么政府是否就有理由把富人通过诚实的贡献所赚得的收入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移给穷人?从这里,我们将正式进入政治哲学的争议之中,依次上场的是功利主义者、平等主义者和以权利或正当性为基础的反对派。

  支持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及更广泛的政府干预的主流社会哲学一直是功利主义,尽管这种哲学的版本不断更新换代,从边沁的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快乐的微积分”,一直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海萨尼(John Harsanyi)的精致的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与经济学的联姻由来已久,直到如今仍然堪称主流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只要收入转移支付的结果是提升了社会总体的效用(utility)水平,尤其是(按照帕累托改进的要求)没有任何人的效用受到了损害,那么这种再分配措施就是可取的。因此,功利主义是坚持结果至上的,也就是说,服务于结果的手段不受任何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以及正义原则的约束,而权利和正义的原则反而要依据是否达成功利主义的结果来得到辩护。

  20世纪早期的功利主义者曾经主张平等主义的再分配政策,理由是,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同等数额的收入在穷人那里比在富人那里要产生更大的效用,因此将一部分收入从富人那里转移到穷人手中,即使补偿富人的效用损失,效用总和也必然提高。这种粗糙的功利主义哲学一度成为支持累进税的理由。后来,经济学家罗宾斯(Lionel Robbins)在1932年说明了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效用比较的不可能性,于是这种基于基数效用论的功利主义退出了历史。

  海萨尼是当代功利主义的代表,自1953年以来致力于通过人类普遍具有的同理心能力(empathy)恢复人际效用比较的可能性。他主张为了增进社会总体的效用,有必要将收入的一部分从不能有效生成效用的人们那里转移到“效用的有效生成者”手中。他曾经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假设他有一个小玩具可以送给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是阳光快乐的,很容易从玩具中得到满足,另一个孩子是忧郁的、难得高兴;他认为应该把玩具送给那个容易快乐的孩子。

  假如把这个例子当作政府收入再分配的模型,我们的质疑是,政府并不是“玩具”的生产者,政府手中并没有纯粹赠品可以分配,为了增进社会总体的效用,政府就有权利从一部分人那里强行拿走一部分收入转移给另一部分人吗?为了结果上的效用最大化,政府就可以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吗? 结果至上主义的后果可能是漠视和侵蚀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以及基本的程序正义。

  功利主义者要回答的质疑还有,影响人们幸福指数的因素不仅包括收入水平,还包括健康、智慧、美貌等非功利性因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不仅在于收入水平,也在于上述非功利性的方面,那么为什么单单要在收入水平上进行再分配呢?

  比方说有这样两个人,A是典型的世俗功利主义者,在10年间执着地追求现世利益,他成功地以健康为代价积累了一笔可观的财富,现在他希望利用财富换来的闲暇在接下来的10年里提升自己的健康(智慧);B有另一种人生规划,他认为在年轻时应该优先追求功利之外的人生价值,比如健康(智慧),这样在10年间B维持着仅仅过得去的物质生活,没有积累下任何财富。现在,政府试图通过强制手段命令A将一部分财富转移给B,理由是能提升集体的幸福水平。显而易见,这对两人都是不公平的。A会抗议说: 你们只看到我的财富,怎么不想想我损失的健康(智慧)?假如A更聪明的话,他会追问: 为什么拿走我的钱补偿别人,却不将别人的健康、智慧、美貌分给我一部分? 为什么再分配的对象总是可以转让的财富? 显然,只有物质财富是可以抢劫的。那么,仅仅因为身外之物是可以被掠夺的,就主张对其进行再分配吗?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有可能损害人们自主选择如何生活的自由。可是,如何为自由这种价值衡量效用呢?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了效用的提升而牺牲自由呢? 当人们看见养在笼子里的鸟时,经常为失去自由的鸟而感到悲哀,难道功利性的价值就是人应该追求的一切吗?

  实际上,在当代西方民主国家中,功利主义哲学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远没有平等主义的影响大,可是在更广泛的政府经济政策的选择中,功利主义仍然是经济学家的主流哲学。也就是说,评估一项政策措施是否合意的标准是,这项政策的经济后果是否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即在没有人因此而处境变坏的情况下,总体的福利水平是否得到了提升。这种结果至上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危险就在于,为了达到合意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违反了康德所说的伦理准则,即人本身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经济学与法学的分歧正在于此。

  发源于芝加哥大学的“法和经济学”标志着功利主义哲学对法学领域的入侵。在涉及财产权利界定的争议中,在交易费用不可忽视的前提下,这派人物主张将权利优先界定给最终能导致财富最大化的一方。从法学原本的立场看,财富最大化就这么重要以至于权利和正义没有了自身的原则? 这种法学中的异端运动在实践中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在实际案件中,涉及成本、收益的信息和计算都是非常复杂的,法官和陪审团远不是能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全知全能的人,他们只会比经济学家更加不知所措。

  福利经济学总是喜欢假设一位仁慈的独裁者,作为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总工程师,而在这种理论倾向的影响下,在现实中经济学家们的确倾向于支持并不仁慈的独裁者。功利主义的狭隘视野经常让经济学家忘记了自由、权利和正义。在当下中国的改革进程中,功利主义者的政策建议层出不穷,导致经济学家与法学界越来越大的分歧。比如说房产税。仅仅由于开征房产税可能取得合意的调控后果,就有理由实施吗?中国的业主们对自己名下的房产拥有完整的产权吗?假如这种权利非常不完整,征收房产税的法理依据何在?比如强制拆迁,按照福利经济学中的补偿原则,在按照市场价格(即便是公平价格)实施了补偿之后,就可以强制拆迁吗? 即便给了我天价的补偿,只要我不同意,决意继续保留祖产,我就应该有否决的权利。权利和正义的原则优先于功利主义的计算。

  曼昆在他的文章里讨论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罗尔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标志着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在当代的复兴。他的思想主题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推出“作为公平(无偏)的正义”原则。他假设了一种社会契约缔结之前的原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笼罩下,对于一切使得人们容易在福利分享上受到差别对待的因素(如地位、出身、性别等等)都茫然无知,因此一切歧视性的规则到头来都可能伤害自己。这样,人们坐下来集体商议分配福利的原则。按照罗尔斯的推理,经过理性的讨价还价,首先人们会一直同意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不过这个正义原则必须附加这样的条件,所谓的“差别原则”,即最好的社会契约必须使处境最不利的人们尽量过得好一些。从经济学家的视角看,这个源于零和博弈的最优解的最大最小值规则是风险规避型的,相对于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合约。这个差别原则当然导向平等主义的分配规则。

  很多学者尤其是博弈论专家都指出过,罗尔斯导向平等主义的推理是有漏洞的,平等主义的差别原则并不是必然的和最优的。海萨尼就是在与罗尔斯类似的原初状态假设下推理的,导出的分配规则却是功利主义的。且不讨论罗尔斯的推理是否充分的问题,我们不妨看一下具体实施差别原则的可能后果。

  曼昆在文章中就运用了差别原则。假设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不仅关心财富的多少,还担心未来的健康,比如肾脏的健康。那么按照罗尔斯赋予人们的动机,差别原则意味着人们不仅支持收入再分配政策,而且理应支持由政府强制实施的肾脏捐献计划。可是,这样的计划一旦付诸严肃讨论,大多数人们会反对,他们会坚持人有权利支配自己的人体器官,这种权利不得被哪怕民主决策机制所侵犯。可是,人对自己器官的支配权不可被剥夺,为什么人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支配权就可以被剥夺呢?差别原则一旦运用起来,支持收入再分配的具体事由就会不断增生。比如,疾病或残疾的患者,也可能要求通过收入再分配来补偿他们的不幸所导致的效用损失。另外,这种平等主义的思路没有充分考虑此类方案对经济生产率的负面激励。当最高边际税率达到90%的时候,谁愿意在边际上继续创造1000元的价值以便让政府拿去900元去制造结果上的平等?假如这种负面激励足够大的话,最大最小规则的后果就未必是平等主义者所希望看到的。

  再有,平等主义同样是结果至上的,因此我们对功利主义往往置正义和权利于不顾的批评,同样适用于平等主义。正是在这里,民主与法治的原则发生了冲突。毫无疑问,当代民主政体日益陷入两难境地的原因就在于,由于自然法和超越性的正义观念的衰微,民主对消极自由的积极干预导致了法治的衰微,而缺少了法治原则所划定的约束,以民主的名义得以扩张的政府干预正在侵蚀着市场社会的基础。从根本上,自由(目的)优于民主(手段),法治先于民主,消极自由优先于积极自由,这是文明的基本保障。可是,当代思想已经放弃了正义和宪政的超越性,因此民主越来越对宪政这种先定约束感到不满,抱怨先祖们的宪法束缚住了后人的手脚,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无疑投合了当代民主思想的意愿。

  曼昆教授本人更认同的立场是“just deserts”,可以翻译为“正当报酬理论”。这一立场在政治伦理学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讨论和支持。注意,这里的“deserts”的意义衍生于作为动词的“deserve”。按照这种立场,人们理应获得与他们的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报酬,于是将人们理所应得的收入纳入强制性收入再分配的范围就是不正当的。显然,这种立场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直觉,与功利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立场明显分道扬镳。

  可是,在实际运用中,正当报酬理论同样面临着诸多难以裁决的争议。如我们在本文开头所说,经由腐败和寻租得来的财富和收入显然不属于“just deserts”,可是如何将这样的群体与乔布斯们区别开来并在税制上区别对待?进而,依据实际政治过程的公共选择理论的立场,哪些政治参与者具有这种区别对待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能否得到实际的落实? 再者,假如靠工资收入的普通人的贡献可以经过劳动力市场得到公正的衡量,那么美国的企业高官们的天价薪水能否得到边际生产率报酬理论的辩护呢?尽管教科书上一直支持经理市场的有效性,可是就美国1980年代以来的实际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了管理者的谈判权力的影响。相对于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美国CEO们薪水的飙升与里根政府大幅度削减收入所得税(尤其是边际税率)相关度很大,基于边际贡献的国际比较研究难以支持美国高管们远远高于欧洲同行们的报酬水平。在这个特殊的市场中,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如此难分难解,以至于“just deserts”的立场难以落实。

  总之,在收入差距恶化趋势的原因以及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理由上,当代民主政体面临着难以裁决的争议和政策导向上的困境。在经济学方面持久不息的分歧发生在反对政府干预(anti-state)的右派阵营与反对市场(anti-market)的左派阵营之间,究竟收入两极分化更多是市场经济自身的机制缺陷和趋势造成的,还是政治权力的干预妨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所导致的?这个立场的根本分化告诫我们,千万不要再用“资本主义”这种一元化的大词来引导思考。资本主义远非一元化的同质体制,而是由相互冲突、此消彼长的不同领域和维度构成的,政权与市场之间、民主与宪政之间总是处于持久的紧张中。在关乎政策的政治哲学中,我们又看到,以不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各种立场之间永远不会达成共识,而且这种分歧是理性和事实难以裁决的。多元化的社会伦理意味着,不存在完美的或最优的经济与福利政策,政治过程就是一场多方参与的博弈,而真正有利于社会集体(尤其是草根阶层)的政策后果往往是政治博弈过程的(就参与主角而言)非意图的结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实情。说罢关乎收入再分配的各方政治价值立场,那么在当代西方民主政体中,政府支付转移的对象究竟是哪些群体,是平等主义者所希望的“处境最不利的穷人”吗?

  就美国的实情而言,以研究寻租理论而名闻天下的图洛克教授(Gordon Tullock)在其《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中,是这样告诉我们的:

  美国的穷人的确拿到了数额不菲的钱,可是远低于转移支付的总额。转移支付的大部分流向了政治上更有影响力和更好地组织起来的群体。

  在当代世界上,事实上在全部历史中,政府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驱动力仅仅是这笔钱财的收益者们很想得到它,而且他们拥有政治权力,在某些情形中不乏幸运来兑现他们的贪念……显然穷人不擅长从他们的投票中获得实际回报。

  大多数政府政策关心的并非帮助不幸者和处境不利的人们,而是帮助大学教授、学生、烟草种植者等利益团体。

  人类的动机往往是复合的。一般来说,人们是乐善好施的,不过只是稍稍而已,他们首要考虑的是让自己受益。当我们发现,政治权力在更小的程度上被用来帮助他人而在更大程度上被用来帮助自己,根本无须惊讶。■

  (作者为财新网“比较研究”专栏作家,曾供职原中信国际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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