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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来,在国内史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村落发展史方兴未艾的研究中,日本学者和西方学者的理论及方法被陆续引入,并产生较大影响。这些学说对于推动中国古代村落研究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必须看到,中国古代村落发展中的许多基本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过多依赖外来理论,很少从中国文明起源的独特道路中对早期村落的发生与发展进行系统梳理。这既影响了中国古代村落发展史的研究,又影响了对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道路的认识。基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中国早期村落进行系统探讨,明了其基本脉络,从一个侧面深化关于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道路一般性及独特性的探讨。
一、关于早期村落的理论与范畴
中国早期村落研究之薄弱,主要是由于受西方理论影响,以往的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将城市作为重要标志,忽略了对村落的研究。而在中国文明的起源与发展中,村落与城邑共生共存,处在同一共同体中,同样应当成为文明起源与发展的重要标志,忽略了这一点,便无法真正明了中国文明的起源与文明发展的道路。
需要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有关中国早期村落的基本概念与范畴仍多借自外来理论,鲜有立足于中国文明进程之本来者,这同样制约着早期村落研究。关于村落范畴的确定对研究早期村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各学科基本是就现代村落形态给出的定义,无法直接以此去分析讨论早期村落。因此,我们还要在此基础上,从早期村落的发生与形成出发,去讨论其基本范畴。
与中国早期村落关系密切的聚落考古学界对聚落的界定可以为我们提供基本参照。张光直先生认为,聚落考古学中的“聚落所指的,是一种处于‘稳定状态’、据有一定地域并延续一定时间的史前文化单位”。国内聚落考古研究表明,进入农耕时代后产生的聚落,到仰韶中期已出现中心聚落和普通聚落的分化;仰韶晚期,我国最早的城已经出现。至龙山时代,城邑逐渐从各个地区涌现,聚落分化为城邑聚落与城邑之外的普通聚落,城乡二元结构开始出现。中心聚落出现之前的聚落是各自独立的社会综合体,有生产功能、管理功能、防护功能、祭祀功能等,多数聚落结构都是向心式,聚落有自己的重心;聚落内尚未有明显的贫富分化,聚落成员相对平等。自中心聚落出现到城邑的形成,聚落的分化愈演愈烈。在聚落分化的历史进程中,一些中心聚落将此前聚落中的管理功能、防护功能、祭祀功能收拢集中,发展为城邑;而普通聚落则出现三大趋势,即聚落重心的失去、聚落功能的分解、聚落的贫困化,演化为早期村落。
从聚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聚落就是人类占据地表的一种具体体现,是所有人类聚居单位的统称;狭义的聚落则是指城邑出现之前的聚落,亦即一种处于稳定状态,具有一定地域并延续一定时间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前的文化单位,可视为原始聚落。随着城邑的出现,原始聚落一分为二,分化为城邑与村落。如果给早期村落确定一个外延,就是自城邑出现到战国之前城邑之外的各类聚落。与早期村落对应的城邑,并非工商城市,而是具有很强的军事性与政治性的统治中心。至春秋战国时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以及工商业的发展,城邑渐具城市色彩,新型城乡关系萌现,早期村落开始向中古村落演进。中国早期村落独特的产生与发展路径,对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道路产生着重要影响。
二、早期村落的空间关系
中国早期村落刚刚由原始聚落脱胎而来,属于村落的初始形态。无论是与城邑的空间关系还是村落间关系、村落内部的空间格局,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
其一,就城邑与其附属村落的空间关系而言,早期村落与城邑既有明确界限与地位差异,又是共生共存的共同体,这一特性来自历史传承。早期村落出现前夜,原始聚落多是聚集群处,若干聚落组成一个聚落群,每个聚落群由一个中心聚落和若干普通聚落组成,彼此之间联系密切,主从关系开始出现。早期村落时代,城邑与村落分布的“聚落群”结构依然延续,所不同者,城邑取代了中心聚落,村落取代了普通聚落,城邑与村落的主从关系更加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早期村落时期,城邑与其所在地区村落的比例处在持续扩大中。
其二,就村落间的空间关系而言,早期村落间空间关系的总特征就是村落间的差异与层级较为模糊,村落发展呈现小型化趋势。仰韶时代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分化后,中心聚落之外的普通聚落往往又分为二级或三级,中等聚落占一定比例。进入早期村落时代后,这种层级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小型村落占据多数,村落间差异不大。战国秦汉时期,小型村落更是占据绝大多数。自早期村落出现以来所呈现的村落间差异的缩小以及村落的小型化趋势,与经济发展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密切关系,同时反映着社会结构与文明进程的演化特色。
其三,就村落内部的空间关系而言,早期村落多为集村式村落。早期村落的空间结构与此前的聚落有明显不同,最突出的就是聚落重心的丧失。导致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是聚落功能的变化,早期村落的防护功能与管理功能已归于城邑,其内部空间结构的变化是必然的。就有关早期村落遗址考古发掘资料,可以明确看到,这一时期村落居民“生相近,死相迫”,同处一个村落共同体中,有关生活与生产功能的住宅、窖穴、水井、陶窑、墓地等是村落的基本构成。
从村落内部的空间结构,可以明显感觉到村落的组织性与公共性,体现出共同体的特征。这种集村式村落虽然上承原始聚落的结构因素,但维系其存续的根本原因是这一时代的宗法血缘体系。在宗法血缘体系下,早期村落具有较强的宗法共同体色彩,小家庭尚未完全独立,无论是土地垦耕,还是村落建造,都是宗族集体所为。战国以来,随着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土地所有制的新变化及个体农民家庭独立性的增强,村落空间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色彩。
需要指出的是,战国秦汉时代以来,集村式的村落仍是主要方式。早期村落传递而来的基因仍具有强大生命力,村落共同体特征延展不替,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特色所在。
三、早期村落的组织结构
关于早期村落组织的文献记载一直十分少见。殷商时代,始有这方面的零星记录。至秦汉时代的文献记载中,方可建立起对当时村落组织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讨论早期村落组织主要还是依据金文与甲骨文的有关记录,并借助于聚落考古与调查的基本成果。
殷商之前社会基层组织状况史无明文,我们只知道在夏王朝及此前的方国时代,各方国是基本组织单元,方国之都就是这一单元的政治与经济中心,一般是大小不一的城邑。考古发掘的各地二里头时代及其之前的城址,多数为这一情况。在这样一个社会单元中,以都统邑是基本模式,每个方国应当是以都城为核心,直接统领散布四周的若干村落。
殷商时代,对各地的统治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仍保留原方国;另一种是派出人员,封邦立国,直接统治。商王朝所派往各地的人员,是以宗族为单位前往,各地所出商代青铜器上多见的族氏铭文是集中体现。这一结构在考古资料中可以得到验证。从甲骨文资料看,商代各级聚落都可称“邑”,但对于“邑”这一概念的使用又有明确区分,如天子所在之邑,往往加以形容性前缀,称“天邑商”、“天邑商公宫”、“天邑商皿宫”等,以体现其至尊地位。各方国国君所在以及各诸侯贵族之宗邑,则往往缀以族氏名号。国都、宗邑之外的普通村落仍称“邑”,这一部分邑数量众多,分布于国都或宗邑之外的郊野,或以地理方位、地名名之,或者无甚名称。对于村邑的管理,应是宗法式管理。各邑之分族首领又被商王朝称作“邑子”,承认其一邑之长的身份。城邑之外的村落,此时仍称“邑”,与城中之里尚未有关联,在周人观念中,两者是界限分明的不同地域单位。
西周时期的村邑多已有名称。周代的村邑多有明确的田土疆界划分。村邑田土的封疆之制到战国时代的秦国仍在沿用。村邑田土有各自封疆,且须登于典册,由王朝官方管理,表明村邑已有地缘行政组织的色彩。但是,迄西周时代尚未见作为地缘行政组织首领的村邑之长的记载,当为宗法血缘组合,举村就是一个家族。
春秋战国时代是乡村地缘行政组织的形成期,各地村落陆续完成地缘行政组织的整合与覆盖,成为新兴的中央集权政权的基本单元。这一时期,对村落的称谓有若干种,其中上承西周而来的“邑”是较为普遍的称谓。这一时期,对村落的称呼除“邑”外,较为常见的还有“书社”。春秋战国时期最晚出现的村落单位是“里”。
秦王朝建立后,将乡里编制推行至全国。汉承秦制,依然以乡里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行政编制,里与自然村落基本重合,除非一些大至数百户或小至三五户的特殊村落,一般情况下,每个村落设置一里。
从早期村落组织结构的变迁可以发现,在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中,从宗法血缘组织向地缘行政组织的演进是重要趋势,但演进并非如古希腊时代以商品交换为动力,以国家形成为终点,而是延亘于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其动因既有经济发展带来的促动,又有国家管理模式所造就的条件。其中,社会政治变革、军事需求以及赋税改革与户籍制度的建立是更为重要的动因。书社或里制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它改变了村落管理的宗法血缘性质,开启了以编户齐民为基点的地缘组织式村落管理,但村落中的宗法血缘要素一直未能终结。
四、早期村落的基本面貌
关于早期村落的文献资料十分匮乏,而且有关记载多是泛泛而言,无法据以展开对早期村落社会的研究。可喜的是,数十年来聚落考古的进展,使我们能够从中钩玄探骊,把握早期村落的基本状况,勾勒其主要面貌特性。
其一,早期村落生业呈多元化的自给自足。早期村落时期尚未进入铁器时代,青铜制品也极少用于村落中的生活与生产,因而,无论石制、陶制还是木制、骨制物品的生产都可在村落中进行。小国寡民、城乡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又固化了这一形态,延缓了社会大分工的发生。而且,这一自给自足的传统又延递到中古村落及其以后的村落发展中,构成中国传统村落形态的一大特色,对中国传统经济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二,早期村落居民的经济状况较为均等,贫富分化至战国时代方才凸显。在原始聚落时代后期,聚落内部的贫富分化已经开始;随着城邑出现以及城邑以外的普通聚落向村落的演进,社会权力与财富集聚于城邑,早期村落呈现普遍的贫困化现象。与贫困化相伴生的是村落居民的均等化,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居民经济状况在逐渐变化,但直到战国之前,均等化一直是早期村落的重要特色。早期村落生活的均等化现象,在于宗法土地所有制与宗法血缘组织下,个体家庭只是基本的生活单位,家族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不易形成个体家庭间的贫富分化。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土地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变化,个体家庭成为基本的社会单元,也成为基本的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单位,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村落生活的均等化随着早期村落的终结,也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基于此所形成的村落成员间的守望相助与均平理念却绵绵相沿,成为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早期村落中有着与城邑交叉互通的精神世界,祭祀与卜筮是村民精神生活的主导。原始聚落时代,各聚落有着较为完整的精神世界,包括祭天、祭祖在内的各种祭祀活动,种类各异的祭祀场所,相对专业的巫师以及各种卜筮活动,等等。而在早期村落中,相对专业的巫师不见了,专门化的祭祀场所也不见了,都成为城邑的专属。早期村落虽然没有了重大祭祀权,也丧失了职业巫师这类文化掌握者,但它仍拥有与城邑同样的祭社活动,或许还有其他若干祭祀活动,卜筮活动依然为村落民众所常见。城邑与其附属村落仍处在同一精神与信仰共同体中,有大量交叉互通的内容。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上层社会与民间社会、城市与村落的精神生活虽然各具特色,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处在同一精神与信仰共同体的传统一直延续,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色。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国早期村落形态的初步梳理,可以基本构建起早期村落间以及村落与城邑间的空间关系,理清乡村组织体系的主干脉络,勾勒出早期村落内部的基本面貌。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若干认识,或有助于对中国文明起源与文明发展道路的探讨。
首先,中国古代村落的形成是一个连续发展过程,它并非突然产生于某一时代。它与早期城邑同时脱胎于原始聚落,自产生之日起,两者便共生共存,处于同一共同体中,同是早期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早期村落,也就无从真正了解中国早期文明。可以说,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宫崎市定所主张的中国早期社会结构为都市国家,社会基本人口包括农民都要居于城市之中的“都市国家论”,并不符合中国早期社会的实际,不能以之直接建构中国早期社会。同样,池田雄一所主张的散村论,无视龙山时代以来大量城邑的存在,认定龙山时代以来的聚落都是散村的观点,也不符合中国早期社会的实际。
其次,处于同一共同体中的城邑与村落并非酋邦理论所称之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在宗法血缘关系构造下的主从关系。在这一时期,即使有各式各样的征服,也是此共同体向彼共同体的征服。这种共同体可以视为“具有明确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但不是“一个人拥有整个社会的最高权力”,更谈不上当它们向国家转化后,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集权主义的政治形式。因为直到西周春秋时代,国人所享有的民主权力仍显而易见。再者,中国古代中央集权政体是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基础上形成的,与酋邦模式也无直接的历史对应关系。
再次,中国早期村落以集村为主,每个村落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单位、生活单位、文化单位,但它自产生之日起,便处在城邑的统治下,早期城乡关系实际就是主从关系。美国学者塞维斯及其后继者所主张的村落“在政治、文化和政治领域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事单元”、是“关键的行为主体”等观点,并不符合中国早期村落的实际。从早期村落的组织演进可以看到,无论是宗法血缘编制,还是向地缘组织编制的转化中,城邑一直是村落的管理者。池田雄一所描述的“几乎无法确认有公权力的介入”的村落是不存在的,他所给出的中国国家政体从殷周分权制度经春秋战国过渡到秦汉的集权体制,是通过构建“皇帝—父老阶层—自然村”这样的实现形式,也不符合中国文明发展的实际进程。
最后,中国早期村落直接由原始聚落而来,保留着较多原始聚落基因,在其发展中,又处在独特的城乡结构与社会环境中,因此孕育了若干富有特色的文化要素,对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掘与整理。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齐泽垚/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