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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论文不当署名都算学术不端 情节严重者开除
2016年04月14日 08:2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任敏 字号

内容摘要:昨天,教育部就《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规定,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或文献、空挂名、买卖或者代写论文等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关键词:学术;学术不端行为;剽窃论文;学术不端;高校

作者简介:

  认定学术不端标准开始征求意见

  剽窃论文不当署名都算学术不端

 

  北京日报记者 任敏

  昨天,教育部就《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规定,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或文献、空挂名、买卖或者代写论文等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举报:高校要明确具体受理部门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应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还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学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查处。

  认定:多次实施应定为情节严重

  学术不端行为被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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