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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实施政府性债务管理终身问责机制
2017年11月06日 16: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静 字号
2017年11月06日 16: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静
关键词:债务;问责;终身;性债务管理;云南省政府

内容摘要:依法举债、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强化问责……云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强化问责机制,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关键词:债务;问责;终身;性债务管理;云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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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昆明11月6日电(记者 杨静)依法举债、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强化问责……云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强化问责机制,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记者了解到,云南省要求各级政府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并将监测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和考核评价的依据;定期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债务偿还方面,省级不承担州市、县两级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责任,不对下实行救助。

  据了解,政府债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举借,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州市、县两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并经有关程序批准后通过转贷方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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