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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规章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等行为
2015年01月07日 08:3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号
2015年01月07日 08:3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关键词:规章;窃照专用器材;非法生产;工商总局;公安机关

内容摘要:国家工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关键词:规章;窃照专用器材;非法生产;工商总局;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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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呈泛滥之势,甚至形成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为此,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质检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规定指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具有无线发射和获取通信信息等功能,包括微型语音信号拾取录制设备、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利用搭接和感应等方式获取语音和图像信息的器材等。

  “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认定。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

  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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