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地 >> 人文西南 >> 西南学人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法律支撑 ——访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
2014年03月14日 15: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记者 吴运亮 郭潇雅 字号
2014年03月14日 15: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记者 吴运亮 郭潇雅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支撑

内容摘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支撑

作者简介: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据了解,截至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今年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议案》。她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新《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目前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专门的法律作为支撑。因此,加强立法调研,推动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以促进社区矫正的法治化十分迫切。

  王明雯表示,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启动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司法实践的做法与成果为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基础。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社区矫正立法调研组在全国进行了调研,司法部也牵头完成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这些都说明社区矫正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为了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属性,同时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王明雯建议在立法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确定为“社区服刑人员”。她认为在立法时应当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及权利救济方式,可以设立独立的日常监督机构,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被侵犯。

  王明雯认为,有必要设立类似于“中途之家”、“社区矫正中心”等专门场所,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临时居住、开展行为训练和社会适应性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场所为社区矫正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载体,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此外,还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特别是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建立一套适合的管理制度和社区矫正措施。

  王明雯表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目前各部门之间衔接配合还存在一些问题,呈现“谁都管,谁都不具体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到非监禁刑罚的适用效果。因此,需要在明确公、检、法、司各自的职责基础上,加强各部门工作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交流沟通,优势互补。另一方面,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构成复杂、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且执行场所开放,当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发生危害社区安全行为时,需要对其采取制止、惩戒、收监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建议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

  社区矫正以社区为平台,必然会对社区产生一定的影响,也要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发生联系。王明雯建议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要充分考虑社区的能力和积极性。另外,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作者简介

姓名:记者 吴运亮 郭潇雅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彦)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回到频道首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