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应对与防控的最大挑战是风险的不确定性超过科技发展与经验常识时,维护公共安全的制度体系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社会效果,而共建共治共享的风险治理制度体系需要将风险与制度放回社会文化脉络中去理解。“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带来的不确定性是具有社会性、文化性、观念性和处境性的。因此,中国式现代化风险治理制度与风险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协同力与共生观,而其构建需要纳入跨越文化的认知基础和共情能力。人类学提倡在社会文化关系与生活世界的共感中去理解人间事,能为理性至上的法律制度体系供给最大的关怀能量。
何为生活世界的共感?如何在社会文化关系的理解中实现风险认知与制度建构?或是如何将人类学的人文关怀引入风险治理制度中?选择与人的社会历史文化最为关系密切且具有无序性特征的事件,将之放回亦近亦远的日常生活中去体悟与理解是很多具有情感共鸣性质的民族志的研究路径。例如:皮埃尔·克拉斯特的《瓜亚基印第安人编年史》、罗伯特·F.墨菲的《静默之身——残障人士的不平凡世界》、吴文藻的《金翼》等佳作。事实上,卡尔·马克思早就言及“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鲁道夫·冯·耶林认识到日常生活中那些微不足道的、几乎不会引起诉讼的普通事件对法学教育具有价值意义。而在汉斯·凯尔森将“法律规范作为意义”之后,哈特、卢埃林等人将某一群体生活世界中的传统、习俗引入了法律规范的基础性和方法性的讨论中。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常生活中的非主流群体或者无序性事件成为了像萨利·安格尔·梅里、约翰·M.康利与威廉·欧巴尔、帕特里夏·尤伊克与苏珊·S.西尔贝等学者探究法律意义的窗口。法律人类学的过程性和阐释性视角成为重塑法律规范认知,且能通向共识性对话的研究进路。正如,萨莉·法尔克·穆尔认为的那样,法律人类学的进路就是在“社会—法律”的语境中去认识规范,而“社会—法律”不仅包括正式的司法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情境,也包括那些存在于我者或他者社会中的诸多正式和非正式、官方和非官方的“类法”(law-like)行为或过程。
自人类产生以来,人与火的角力竞赛就开始了,而来自火患的风险及防火制度伴随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人类对火具有普遍性的认知。斯蒂芬·J.派因在其《火之简史》中指出:“当早期的原始人类学会了随意携带火种,并能够点火,使它为自己所用时,他们就开始走向了一天漫长的路途。”在与人类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历史中,火(以及火的替代物——电)扮演着利与害的双面角色。既然火这一本体具有双重属性,那么依它生成的防火制度同样也具备“敬”“畏”共存的属性。尽管,基于工业社会和城市生活产生的现代消防制度中这一属性已难寻痕迹,但在人们对用火用电的日常认识与教育观念中,仍然可以窥见“敬畏”一体的意识,而不是将火(包括电)作为避之不及的可憎之物。人与火(电)的关系是一种有序与无序处于共存状态的复杂关系。
若要将这种关系探究明白,在西南民族村寨日常生活的惯习与风俗中,“敬”“畏”共存的防火规范意识仍清晰可见。在这些传统防火制度文化结构里,人类社会与风险的关系特质系一种“共存”关系。这种“共存”的风险观产生于生活的日常,根植于生活的日常。例如苗侗民居的火塘禁忌:火塘是祖先居住的地方,所以三脚撑在火塘里,不能随意挪动,也不能在上面烘烤杂物,更不可跨越火炉或将脚踩在三脚撑上;不能向火塘丢杂物、撒尿;睡觉、出门之前要用水熄灭火等。侗族先民建村选址时往往选择在靠近水源的地方建寨;建寨后寨内多处修建水井,有井就要祭祀井神;寨外修建“水上粮仓”,一可防鼠,二可防火等。除了表现形式相异以外,这些“居安思危”的火患认知与制度意识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不陌生。梅洛·庞蒂曾指出,人类主体性的建立不止来自主体之间的关系,更来自主体与整个世界的关系。“主体”不是与世界产生关系的前提,而是结果。同样,在西南民族地区传统防火制度里可以看到,制度是人在与自然、居所、祖先、生计、燃料、餐食等的各个生活层面的感知与互动中形成的。制度是行为、身体,乃至情绪、意识等交织的结果与反映。产生制度的过程及其强制力源于内外和谐的系统作用。如若其中一个环节或者某几个环节发生改变,复杂的平衡性也会受到破坏,无序性增强,就会发生灾害人类学上所说的风险脆弱性,也是今天民族村寨火灾发生的频率大于传统社会时期,以及现代消防制度在传统社会语境的乡村中发挥有限的原因。除此之外,共建共治共享的风险治理制度建构还应在西南传统防火制度的空间系统中进行拓展性的习得:风险在社会建构的意义上,不仅包括统计学意义下的数字符号,还包括风险背后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痛感与痛感之间的深层联结。这样的联结正是中国式现代化风险治理法治意识打破中心化、跨域文化差异,建构共识与协同的基础,即一种带有人文关怀的治理理念。
(作者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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