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这就需要从公共资源管理的体制中,建立公众维权投诉问责机制,甚至将公共资源的管理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开放维权的司法途径,提高公共资源寻租的法律成本,真正让公众成为防止和监督公共资源寻租的第三方。
关键词:公共资源;会所;公园;庄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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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读者在某报“我要投诉”微信公众平台上留言,称在上海顾村公园,有近150亩的公园用地,被栅栏紧紧围住,持门票游客不能通行。如今,这片区域被称之为“某庄园”,记者前往调查时,门口保安拦住说:“这是一家专门举办婚礼的会所,普通游客不得入内!”(1月12日《新闻晨报》)
公园变会所,大众共享的公共资源变身高消费的商家领地,无疑又是一种权力寻租。这并不是孤例,类似的事件时有曝光。变的只是地点和形式,不变的则是以牺牲公共权益为代价,谋取私利。
靠什么遏制公共资源寻租的冲动?能够给出的答案,无非是一靠法规,二靠机制。事实上,对公共资源的管理,我们并不缺少法规规定,比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教育法》《文物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对各类公共资源的属性,给予了明确界定,对寻租也提出了明确“禁令”。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实际约束力并不明显。
公共资源寻租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客观上源于缺少监督权利的制衡。比如,公园为何轻易地被租赁出去?甚至如“某庄园”负责人所言,他们经营五六年了。言下之意,规划之初就是为商业定制的,这样做,岂非打着公共建设的旗帜帮助会所暗度陈仓?这与“监守自盗”何异?
公众才是公共资源的主人,在管理与监督之中,更该体现公众的话语权和监督权。这就需要从公共资源管理的体制中,建立公众维权投诉问责机制,甚至将公共资源的管理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开放维权的司法途径,提高公共资源寻租的法律成本,真正让公众成为防止和监督公共资源寻租的第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