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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特点和启示
2015年09月24日 09:5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石涛 字号

内容摘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虽然国情差异很大,但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方面却表现出许多共性,通过对这些改革共性的认识,可以为我们的市场监管改革提供积极借鉴。

关键词:监管机构;发达国家市场;改革;监管;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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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虽然国情差异很大,但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方面却表现出许多共性,通过对这些改革共性的认识,可以为我们的市场监管改革提供积极借鉴。

  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基本特点

  监管机构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监管机构的建立普遍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设立的原则、可问责性的原则、透明性原则、成本收益的原则、专业化原则。特别是对监管机构成本收益原则的要求则日益明显。通常来说,监管机构的设置和作用集中反映在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两个方面。监管机构的运行、职能的实施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支出,而通过经济性监管或者社会性监管,经济社会在局部甚至全局实现良性发展,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增进,即监管收益的增加。监管机构的设立必须要有成本收益的意识,并且在实践中要遵循监管收益不小于监管成本的基本原则,否则,监管机构的设立就无实际意义。

  监管机构的目标。一般而言,市场监管机构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目标,例如公共秩序、公共福利,纠正各种市场失灵现象等。但由于监管机构是由众多微观利益主体组成的组织,因此,微观个体在既定的许可范围内也追求薪酬、福利和职务升迁等自利目标。因此,监管机构的公共利益目标和微观个体的自立性目标之间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过于强调两者中的任一方面都会带来问题。忽略个体利益的正常诉求而过于强调公共利益则会造成微观激励机制的不足,如果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了监管机构对公共利益追求的轨迹,往往会造成寻租等腐败问题的发生,造成监管机构目标的偏离。因此,需要通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

  权责分配。任何组织的正常运行都必须要根据有关的授权原则和工作范围的匹配性进行一定的权力配置和岗位工作设置,并将权、责、职进行相应的有效结合,避免出现权力过大、责任过小或者相反情况的出现。由于监管机构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特殊地位,往往授权机构赋予监管机构以灵活处置的权力,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既给予专业监管机构处置复杂情况的灵活性,但同时也正是这种自由度比较大的裁量权带来了潜在的腐败可能。因此,在对监管机构进行权责配置的过程中,必须将权力和责任进行有效对等配置;同时,按照岗位要求对监管机构的人员能力和素质进行合理设置,真正做到因岗设人、人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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