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协商式民意调查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参与者进行对话,以实现平等与协商的均衡,有利于把原始的民意转化为知情的民意。
关键词:民意调查;案例;李婷;民意;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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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协商式民意调查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参与者进行对话,以实现平等与协商的均衡,有利于把原始的民意转化为知情的民意。协商式民意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简单地预测民意,而是更多地为公众提供一个讨论的场所,在信息充分和审慎思考的环境下,探究呈现真正知情的民意,进而实现协商民主的本义,这对我国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意;协商式民意调查;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 D0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314(2014)03-0117-06
[收稿日期] 2014-05-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创新与建构研究”( 13YJC810012 );国家社科基金“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13&ZD033 )
[作者简介]马奔,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行政管理系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北京哲学社科规划办资助)兼职研究人员;李婷,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具体制度设计,“协商式民意调查”( Deliberative polling )在探寻知情的民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普通公民对于重要公共议题通常缺乏深入的了解,传统民意调查的局限性在于只能获得公众对于议题表面和未经深入思考的意见。协商式民意调查通过随机抽样保证参与者的代表性和平等性,在经过阅读资料、小组讨论和专家问答等程序后,最终呈现出来的是知情和深思熟虑后的民意。
一、协商式民意调查的起源
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民意调查起源于 20 世纪 30 年代抽样调查理论和态度测量技术的发展,当时盖洛普( Gallup )民意调查机构仅仅依靠约 1500 个样本,成功预测了 1936 年美国大选结果,开启了科学民意调查的大门[ 1 ]。这种民意调查的科学性虽然不可否认,但是也会因为样本的代表性、问题的设计和访员的素质等因素,造成不同民调机构对同一问题的调查结果具有很大差异性,并且在这种民意调查的范式下,民众作为被动的调查客体,在没有充分获得有关调查问题信息的情况下,民意反映的真实性也存有疑问。哈贝马斯批评这种民意调查不是一种“民主”意见的表达,而是“民主”意见的代替,民调的过程消减了公众理性讨论公共议题的空间,不利于公共领域的成长[ 2 ]。因为这种民意调查的本质是对精英设计的问题进行回答,是一种民意的“制造”,而不是对所要调查问题进行实质性讨论后获得的知情的民意。
斯坦福大学协商民主研究中心菲什金( JamesSFishkin )在 1988 年最先提出了协商式民意调查的概念,他受雅典人利用抽签来选举法官和立法者方式的启发,采取科学随机抽样,选择代表性的民众聚集起来,进行面对面协商。协商式民意调查强调“抽样”与“协商”后的公众意见,再将这些意见用于实际决策中。协商式民意调查与传统民意调查不同,不是我问你答式的单向反馈过程,而是设计了一个让公众参与的对话性公共论坛,在信息公开情况下,让公民、专家和官员在讨论中,对公共议题获得认知与理解。协商式民意调查的过程能够扩充公众的观点,并且公民通过参与协商能够产生良好的判断,而不是被动和盲目的民意呈现[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