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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制及其史鉴价值
2017年01月12日 15:19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张京凯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法制,立足中国国情,继承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借鉴了欧美议会监察权制衡思想,践行了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思想,在中国监察法制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制的积极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法制在近代监察法制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在监察机构的设立、监察法的制定、监察权力的运行等多方面都体现着前所未有的创新性。南京国民政府1934年制定实施了《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将巡回监察确定为法定的监督方式,有力地推动了监察使在所派监察区内依法开展监察活动。

关键词:弹劾;法治;监察;南京国民政府;监察法制;监察制度;国民政府时期;惩戒;权力;孙中山先生;中国监察法制史;欧美;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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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法制,立足中国国情,继承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借鉴了欧美议会监察权制衡思想,践行了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思想,在中国监察法制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该时期的监察法制也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和不足。研究该时期的监察法制,可为我们当下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监察;法治;史鉴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6)06-0109-06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中国近代行政监察制度研究”(12SFB1001)

  [作者简介]张京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法律史。

  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以其历史悠久、严格清晰、制度完备而为世人称颂。至民国初期,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着眼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根基,融合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思想,并最终在立法中确立、构筑了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法制从监察思想到立法形式均不同于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开启了中国近代社会崭新的监察模式。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制的形成发展

  (一)思想渊源: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的建立是以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理论为基础,并根据其民权主义中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主张而创设的。孙中山先生承认欧美文明自近代以来均比中国进步,西方的法治经验值得中国学习。但是,在对西方宪法史和美国宪政实践长期冷静观察与思考之后,孙中山先生清醒地认识到:“美国的三权宪法……不完备的地方很多,而且流弊亦不少。”[1]他主张在中国推行宪政和进行法制改革时,应借鉴西方近代法治理论和经验,移植西法作为改造中法的出路;他同时指出,中国传统法文化并非一无是处,应吸收和继承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有益经验以弥补西方法治理论,尤其是分权理论的不足。孙中山先生认为:正确对待中西法文化的态度是“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前旧有文化而融贯之”,[2]“发挥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3]孙中山在论述古代台谏制度时,曾说:“说到弹劾,有专管弹劾的官,如台谏、御史之类,虽君主有过,亦可冒死直谏,风骨凛然。”[4]在他看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许多经验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值得当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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