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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
2016年11月10日 07:5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家义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

关键词:权力;党员;党组织;干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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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这是保证监督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根本措施。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必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是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党组织和党员依照党章党纪党规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对其监督必须依据党的纪律来进行,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国家法律是公民、社会组织为人行事的基本遵循,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对其监督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来进行,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同时,监督也是一种权力,也必须受到制约,依纪依法监督是保障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在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把依纪依法贯穿始终。

  一、必须依纪依法确定监督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告诉我们,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都不能越界。对监督权而言,这种边界主要体现在监督内容上。监督内容是指有监督权的监督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所负责的具体监督事项,解决的是“监督什么”的问题。在确定监督内容上,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纪依法负有什么责任,监督者应当监督什么内容,在党纪国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监督机关不能因自身意愿、喜好、方便,而主观臆想、无中生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四个服从”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的情况。党内监督必须紧紧围绕这些内容来进行。新形势下,还要特别关注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促进主动作为、有效作为、有力作为。

  二、必须依纪依法明确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即被监督者,是指监督者行使监督权时具体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组织机构,也可以是个人,解决的是“监督谁”的问题。在确定监督对象上,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覆盖。《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些规定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包括党的领导人在内的8800多万党员。例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及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二是抓住“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位高权重、权力集中,一旦出现问题,最容易带坏班子、搞乱风纪,对党的形象和威信危害极大。因此,对行使权力的监督必须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通过抓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和重点事,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保障被监督者权利。被监督者依纪依法接受监督,是纪律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此相对应,被监督者在接受监督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应依纪依法给予保障。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被监督者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知情权、人身权和合法财产权,确保依纪执纪、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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